一、申报条件
成都市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由主要承担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园区内已开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是指:工业园区内除土地整理、拆迁安置以外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项目。
二、支持标准
(一)对于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落地建设(以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的近郊及远郊县(市)工业园区载体建设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率先倍增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3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郊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成办发〔2012〕24号)文件标准,对近郊区(市)县工业园区(点)载体建设项目(土地整理、拆迁安置除外)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参照成经信发〔2012〕40号);远郊县(市)工业园区载体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1%给予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参照成经信发〔2012〕38号),单个园区年度最高可补助1500万元。
(二)对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落地建设(以支付凭证时间为准)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文件标准(实施细则参照成经信发〔2015〕7号),对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3%给予补助;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当年投入的5%给予补助,单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年度内补助最高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