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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省本级公务员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省本级公务员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4号)规定,为切实做好省本级公务员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口径

(一)参保范围。在省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省属和中央在川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时间。各单位应从2022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的省属和中央在川单位,继续在原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1月1日起自愿选择在属地或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工资。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为本单位公务员的工资总额,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确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全省统一执行0.2%。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

(一)单位参保登记。已在省本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符合公务员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由省社保局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未纳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的,可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社保局社保大厅申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省属和中央在川机关应及时在四川省社保局社保大厅一并办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申报材料与办理渠道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一致。

(二)人员参保登记。已经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的,省社保局一并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未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由单位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省社保局社保大厅申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单位新进编制内工作人员时,一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缴费工资申报。各单位应于2022年9月5日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对未及时申报的,暂以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费,待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后据实结算。

(四)工伤保险费征集。四川省社保局根据单位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按月核定缴费基数,生成征缴计划,向税务部门推送缴费信息。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

三、工伤认定

(一)受理机构地点。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省社保局负责工伤认定受理接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认定。

(二)认定申请时限。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申请提交材料。按照《四川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单位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一次性提交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补正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补正材料起1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四、工伤待遇核定

(一)申报范围对象

1.工伤(亡)人员;

2.视同工伤(亡)人员;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申报、审核待遇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公务员,不享受伤残津贴);

3.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4.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7.工伤医疗费;

8.辅助器具配置费;

9.按规定发生的工伤康复费;

10.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1.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1.申报渠道。单位通过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申报后将医疗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相关发票原件提交至省社保局社保大厅;单位在省社保局社保大厅直接申报办理。

2.所需材料。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办事指南》,按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提交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3.待遇审核。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以省社保局审核结果执行。申报“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项目时,参保单位负责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暂由原渠道继续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推动《四川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落实落地。

(二)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密切相关,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口径核实工资总额,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三)已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的省属和中央在川单位,2023年1月1日起,自愿转入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做好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基础数据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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