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校园贷、裸贷……近年来,非法放贷行为多发,手段不断更新,令人防不胜防,由此引发当事人自杀自残等恶性后果的案件屡见不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非法放贷问题严峻,已经形成地下产业链,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危及金融安全。不过现行法律规制力度有限,审判也陷入很大的困境。”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代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3月7日,她和另外5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的建议。
据了解,2012年,房山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长至近三千件。厉莉调研发现,很多基层法院的情况与房山法院类似,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民间经营性放贷行为。
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虽然在满足部分群体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厉莉建议,将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放贷行为,即非法放贷入罪。
她告诉记者,非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难。非法放贷主体故意不取得经营资质,进行地下经营性放贷,司法机关在民事审理中,也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经营性质的放贷。
刑事层面,一些非法放贷主体对债务人实施的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刑法,法律惩治的也只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
厉莉提出,应在刑法中明确设立“非法放贷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非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为目的,阻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等9类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