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电视猫”被判赔偿央视国际50万元。在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系列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涵盖了著作权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和知产刑事案件,其中,其中,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电视猫)未经授权网络直播《201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尤为引人关注。
擅播央视春晚 电视猫成被告
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取得了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电视节目之独占性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的权利。2016年初,央视国际授权乐视和腾讯等机构对《2016年春晚》的非独家直播和点播、历年春晚等节目的点播,许可费高达1500万元。
就在2016年除夕之前,国家版权局发文,要求任何个人和机构未经许可不得以网络直播、点播等形式传播《2016年春晚》。千杉公司并未获得授权,却于除夕夜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电视猫视频”上实时转播了这场晚会。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或者类电影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305万元。
千杉公司辩称,《2016年春晚》不是作品,是录像制品,原告不是著作权人,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因被告侵权范围小,侵权时间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亦过高。
春晚系汇编作品 一审判赔50万元
法院认为,春晚是一台综艺晚会,包含多种形式的文艺节目,体现了中央电视台对春节晚会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的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2016年春晚》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系著作权人。中央电视台将涉案春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的权利授予原告独占享有,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手机客户端中对《2016年春晚》进行了网络实时转播,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就《2016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原告损失具体金额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2016年春晚》市场价值较高、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因被告的行为系实时直播行为,电视台直播的《2016春晚》结束后,被告的直播行为亦已结束,因此法院不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