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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不应混淆的几点认识

申报方式的选择不应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推出税负累进程度较为平衡的税率表比单纯调整税率高低更贴近个人所得税的本意;建立得到普遍认可的家庭生计扣除制度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难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税制改革热点。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税制改革规划了蓝图,个人所得税作为改革的六个税种之一,将成为未来中国税制的主力税种,担负着充实财政、维护公平的重任。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也应当有“全面”思维,坚守个人所得税的本质要求,不应就事论事,更不应只计一点、不计全局,陷入“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

正确理解“国民税为基,富人税为果”

个人所得税因其政策目标和累进的计税方式,有时被称为“富人税”。然而,个人所得税是建立在全民申报的基础之上,不能轻视社会大众纳税意识的培养、对普通收入者税收登记申报等制度缺乏周密安排,否则将严重阻碍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的实现。

要落实富人多缴税,首先要识别出哪些人是富人,这就需要税务机关能准确地掌握全部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另外,随着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实施和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普通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都会面临退税或者补税的可能性。所以,所有纳税人主动、自觉、诚实地登记申报是个人所得税制度顺利运行的最重要基础。“国民税为基”强调的是个人所得税是普遍征收的税种,每个纳税人都应履行相应的登记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这一条,将无法建立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

不能混淆家庭生计扣除与按家庭申报纳税

当前有不少观点主张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家庭申报,认为实行按家庭申报比个人单独申报更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这种观点可能是混淆了申报纳税主体和家庭生计扣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以已婚夫妇为例,选择申报纳税主体是指夫妇双方是合并为一个申报纳税主体,统一计算所得缴税,还是两人各自作为独立的申报纳税主体,按两个主体分别计算所得缴税。家庭生计扣除是考虑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教育和健康状况等因素,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及金额。除非政策有特殊规定,就情况相同的家庭而言,无论是夫妻合并申报还是分别申报,家庭生计扣除的项目和金额以及税负不应有差别。也就是说,申报方式的选择不应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所以,是否按家庭申报与税负公平没有直接关系,个人所得税制度可以提供多种选择,交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按何种身份申报纳税。确立范围合理、金额适度的家庭生计扣除项目才是直接影响税负公平的更为核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鉴于中国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标准、生活支出结构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如何建立得到普遍认可的家庭生计扣除制度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难点问题。

设计合理的累进级距比单纯降低税率更重要

降低工薪所得最高税率档次是目前呼声较高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议题之一。单纯降低最高税率可能有助于激发工作积极性,同时应看到这种做法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削弱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对于处在较低税率档次的纳税人,单纯降低高税率对改善他们的税负并无帮助。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级距中,前三档的税率(3%、10%、20%)提升较快,收入级距相对较窄(不超过1500元的、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而后面档次的税率(除最高税率外)是按5个百分点递增,每个收入级距的增加幅度在2万元以上。例如,如果一个纳税人适用的最高税率从10%提高至25%,即提高15个百分点,他的所得只需要增加4500元~7500元(用适用25%税率的最低应纳税所得额9000元分别减适用10%税率级距的1500元和4500元);如果一个纳税人适用的最高税率从20%提高到35%,税率同样提高15个百分点,他的所得则需增加20000元~47000元。这样的结构让处于较低级距档次的纳税人其所得增加后的税负累进性要高于较高级距档次的纳税人。因此,推出税负累进程度较为平衡的税率表比单纯谈论税率高低更贴近个人所得税的本意。建议在降低最高税率、提升税制吸引力的同时,增加两档低税率,并扩大低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从而降低对应纳税人的税负累进程度,让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成果惠及更多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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