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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地方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3月21日,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共同发函,要求各地(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九个城市除外),在2017年4月14日前提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并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

3月21日,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共同发函,要求各地( 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九个城市除外),在2017年4月14日前提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并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工作进展。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截至目前,只有11个省上报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地方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地方落实情况不容乐观

过了4月14日只有11个省上报落实情况

记者从相关负责部委处了解到,虽然上述三部委共同发函,要求地方在4月14日前提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情况》,但是截至今天也就是4月18日,只有陆陆续续11个省上报了自己的二手车取消限迁政策的落实情况,这个数字不到要求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省份的一半。

而且据相关负责人士透露,就是从上报的这11个省份的落实情况汇报来看,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执行情况也不是令人满意,一些地方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务院和环保部等部委制定的政策标准来执行的。因此,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各地方二手车市场流通、打破二手车交易壁垒,地方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上述信息也在本报的相关调查中得到印证。4月10日,本报调查了陕西省西安市最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鱼化二手车交易市场内,除了举着牌子招揽生意的二手车收购商和偶尔在门外抽烟的销售人员,几乎家家店内鲜有顾客。众多二手车经销商坦言,自从得知这次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后激动不已。不过,令他们焦急的是,政策期限是4月14日,截至目前依旧没有动静。

山东威海的鲁先生,更是将山东威海交警支队告上法庭,直指山东地方的二手车限迁政策,他成为今年3月三部委联合发函后,有关二手车限迁的“第一案”的当事人。作为限迁“第一案”的当事人,鲁先生说:“相信我的案子能够胜诉。”他同时表示,希望自己也是最后一案的当事人。

标准不明确成为地方难落实的一个理由

本报在重庆调查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落实发现,关于“允许实施限迁”车辆的标准,各地还存在不同认识,理解上与三部委的文件要求不一致。对“黄标车”禁止迁入,理解上没有差异;但对于“老旧车”应否限制迁入,地方政策与三部委的要求差异很大。

清理二手车限迁政策,最高层级的文件是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俗称“国八条”)。国八条允许限制迁入的车辆有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另一类是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各地在落实国八条的文件中均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老旧车和黄标车。理由是:环境保护部《关于明确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车辆标准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车辆是指老旧车和黄标车。环保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原则上“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

但是,相关部委的文件却不要求对“老旧车”限制迁入。2016年12月29日,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设定其他限制措施(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除外)。”“除外”条款只包括“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与国八条相比,少了“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后来在2017年3月,由商务部、公安部、环保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中,进一步明确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除外”条款,只包括“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和地域限制,“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也就是“老旧车”不在例外的范围内了。

但是绝大多数地方城市对这种“标准”的变化理解不一,按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执行上位法”的法律原则,很多地方执行了“国八条”的标准,对达不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老旧车”禁止迁入。比如,重庆市政府规定,限制迁入“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排放水平低于国四标准的“老旧车”也限制迁入。广西、武汉、烟台等地也有类似规定。重庆市商委特行处副处长陈梦鹤表示,按照国八条,重庆目前是没有限迁政策的。重庆商委牵头会同环保、公安部门,将按时上报取消限迁政策的落实情况。

政策歧义还需法律渠道完善

对于一些地方取消二手车政策“例外”规定的不同理解,知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分析指出,国八条允许限制迁入的车辆有两类:一类是国家鼓励淘汰的车辆;另一类是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而接下来相关部委文件允许限制迁入的车辆就只剩一类:即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这种标准的变化,也许背后有特殊的背景和原因,但是作为下一级行政机关要改变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政策或法律时,特别是涉及到重大事项的变更时,最稳妥的办法不是直接进行改变,而是报请上一级机关来改正,并说明相关的变更理由。如若不然,执行起来按照“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执行上位法”的法律原则,下一级机关的“政策改变”就会遭受质疑。

王敬波教授认为,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1.7亿辆,二手车市场潜力巨大。但二手车交易不便利、信息不透明等问题制约了二手车消费。为便利二手车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为新车消费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同时带动汽配、维修、保险等相关服务业发展,国办出台国八条。其实客观地说,部委文件在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例外规定更少,更加利于促进二手车市场流通发展,其积极意义应该肯定,但是因为法律程序稍显欠缺,也为二手车取消地方限迁政策的落实方面,制造了一个障碍。

针对上述重庆等地方的做法,王敬波教授建议,环保部等部委应该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重新出台一个新的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方面的政策文件,统一其中的“允许限制迁入的车辆类型”规定,明确“例外规定”中是否包含“老旧车”,从而在程序上杜绝地方推诿不执行的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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