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注册制-全文略读:例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整节规定了证券上市、退市的监管,给了交易所最终决定权。《证券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交易所的组织及监督职能,其中包括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披的监督权以及纪律处分权等等...
交易所“亮剑”次新股操纵只是强化一线监管的开始
交易所“亮剑”次新股操纵
只是强化一线监管的开始
交易所身上的担子更重了。
近日,针对炒作次新股和快进快出手法等恶性操纵市场行为,证监会宣布部署了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二批案件(共调查16起案件)。
与此同时,上交所曝光了利用多账户多点联动等手法涉嫌对次新股进行操纵的投资者陈某,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其实,上交所对此类异常交易行为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已有时日,从2016年下半年至今,交易所便加大自律监管措施实施力度。对类似惯用的涨停板虚假申报、盘中拉抬打压等行为,从严监管、从重处罚。期间已实施书面警示1200余次;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账户,暂停交易账户近百个。此外,还先后约谈了8家会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客户交易行为责任。
并且,2016年下半年至今,上交所还报送了多起此类涉嫌市场操纵线索。
从近期监管层表态可知,对此类涉嫌操纵市场的严查应为交易所加强其一线监管职能的开始。眼下,沪深交易所在中国证券监管系统中的角色定位已更为清晰和明确,即“不仅是法定的证券交易场所,而且是法定的监管机构”。
这样的定位,是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近日引用《证券法》有关条文时予以的阐述。
例如,《证券法》第三章第二节整节规定了证券上市、退市的监管,给了交易所最终决定权。《证券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交易所的组织及监督职能,其中包括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披的监督权以及纪律处分权等等。
去年底,上交所副理事长张冬科也曾公开表示,2017年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是“三管齐下”,即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券商市场机构的监管。“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持续研究,其中已被实践证明一些监管措施是正确,同时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将其逐步制度化。”张东科称。
交易所要制定规则、将一些监管措施制度化的提法,在《证券法》中亦有依据。《证券法》第118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按刘士余主席的话说,“这一条实质上是赋予了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的权力”。
据观察,加上今年2月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已是刘士余两个月内第二次在公开场合强调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
在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监管重心的下放,既可让具有贴近市场各类主体天然优势的交易所履行《证券法》赋予的“一线监管”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公司上市、退市和并购重组的实质性监管,另一方面,在手握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两项职能的同时,此前证监会也容易陷于技术性事务当中;监管分权、放权后,证监会有更多时间和精力专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打证券违法犯罪,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同时专注于市场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与变革,从而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来源: finance.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