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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8

在A股市场,有一大批“名存实亡”的上市公司。而那些不具备在主板上市资格的公司则盯上了这些壳资源,通过“买壳”和“换壳”,即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以求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这些原本没有任何价值的垃圾股票由于“壳”的意义而股价飙升。 

      一些国企借壳上市,致使ST股票居高不下,扭曲了资本市场价格体系,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借壳上市一直是资本运作的有效模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国企的借壳重组行为,对资本市场正常的价格体系和资源配置功能造成冲击,亟需引起市场及监管部门的关注。国企借壳上市,尤其是政府主导下的案例,重组过程有时缺乏对成本控制的敏感,将当地最优质的资产注入,如ST数码重组时获得了青海省最优质的盐湖钾肥资产,淮南矿业在借壳“芜湖港”时股价从3元左右一路上升到10元。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下称“《问题与解答》”)明确,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对于如何理解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问题与解答》明确,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如何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中“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关于控制权变更的规定,《问题与解答》明确,《适用意见》明确借壳重组须“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其中有关“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规定,是指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发生的控制权变更。

对于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问题与解答》明确,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中,应重点披露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上述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以及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的情况。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孰低原则确定净利润

对于《决定》中“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利润”,《问题与解答》明确,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就《决定》中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锁定期的具体安排,《问题与解答》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重组项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和锁定期,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采用锁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价格应当与购买资产部分一致,视为一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发行对象合计不超过10名;对于采用询价方式募集资金的重组项目,募集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有关重组项目购买资产部分和募集资金部分的发行对象各不超过10名,证监会在核准文件中将通过“一次核准、两次发行”方式予以明确。申请人应在核准文件发出后12个月内完成有关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行为。

《问题与解答》明确,《决定》发布后,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就重组方案是否符合《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在重组方案中一并披露;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信息来源:中国风险投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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