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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品牌联盟战略的“四做”“四不做”

  战略联盟是各企业在追求长期竞争优势过程中为达到阶段性企业目标而与其他企业的结盟,通过相互交换互补性资源形成合力优势,共同对付强大的竞争者。

品牌联盟战略

  一.中国品牌品牌战略联盟的方式

  1.品牌联盟战略之R&D战略联盟

  研究开发战略联盟主要是企业为了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采用的一种联盟方式。例如,在核工业领域,通用电器、东芝、日立和西门子公司为了改进轻水反应堆技术而结合在一起;美国的18家电脑生产商及半导体制造商共同实施一项称之为MCC的计划,他们联合起来研究包括新结构、软件和人工智能的第五代电脑,而研究成果由各主办单位专利使用3年,等等。在国内,R&D战略联盟更多地显现为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如1998年1月海尔控股经营国家级科研机构――工程塑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这种联盟有利于集结各方资源和各方优势,节省研究成本,缩短研究周期,达到投入少产出高的目的。

  2.品牌联盟战略之制造生产战略联盟

  通用动力公司为了向比利时、丹麦、挪威、荷兰销售F-16型战斗机,就曾达成一项协议,规定在这4个国家制造及装配零组件;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生产的A300和A310宽体机,由德国负责生产机身,英国负责生产机翼,西班牙负责生产尾翼,而在法国总装。这种把欧洲各国飞机制造的优势结合在一起的联盟,取得了成功。而在国内,更为常见的是原材料供应厂家和成品生产厂家之间的链性的战略联盟,这种合作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购销商业行为,双方通过协议能形成较为稳定的长期协作关系。这种方式在化学、冶金等工业和商业、服务业中比较普遍。

  3.品牌联盟战略之联合销售战略联盟

  IBM在日本和理光公司合作销售个人电脑,与日本制铁合作销售操作系统,还和富士银行合作销售金融软件、韩国三星和日本NEC同意合作生产半导体,销售到欧洲市场。在国内,这种战略联盟最为常见也最为有效,但形式更多的是供应商和经销商的联盟,如2000年12月,广东国信华凌集团和江苏苏宁电器进行战略联盟,国信华凌意欲挺入家电市场,而苏宁电器想把商业销售网络作得更大。双方的合作,是一种典型的互有优势、共同发展的联合销售战略联盟。

  4.品牌联盟战略之合资企业战略联盟

  这里所讲的合资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合资企业稍有不同,它是指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这家合资公司不包含母公司的核心业务,同时保持相对独立性。这种方式多发生在我国国有大企业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上,如中国石化集团与德国巴斯夫股份公司合作签订了扬子―巴斯夫一体化跨世纪的大型石油化工项目,并与美国埃克森公司、沙特阿美公司合作建设福建炼油化工一体项目。这些跨世纪大型项目的对外合作,充分发挥了中外合作各方的优势和长处,体现了投资少、建设快、产品效益高等特点,可以说是“强强联合”,取得双赢的协同效应。

  二.品牌联盟战略的“四做”“四不做”

  国内企业品牌联盟战略的“四做”

  1.为了发挥某种独特的优势而结盟 只有独特的优势才能持久。

  2.和具有独特优势的一方结盟 独特优势的联姻是最理想的。

  3.在双方都没有获取对方独特优势的能力或欲望的情况下结盟 这是成功结盟的关键。如果一方有获取另一方优势的意图,就会失去信任。

  4.围绕能力结盟 与其围绕产品和市场结盟,不如围绕特别的技能和技术结盟,以后再生产更多的产品,拓展更多的市场,成功的可能性将成倍提高。

  国内企业品牌联盟战略的“四不做”

  1.不要为了修正弱点而结盟 劣势方从联盟第一天起就处在另一方的支配下。也许联盟双方贡献相当,但劣势方不会成为平等的合作方。

  2.不要同“为了修正弱点而结盟”的公司结盟 如果结盟,你的公司会“继承”对方的弱点。

  3.不要给予专利技术许可专利使用权是你的重要“战略武器”,不要放弃对这一“武器”的控制权。

  4.不要围绕产品或市场结盟 大多数联盟之所以失败,是因为结盟是为了利用某些产品或者市场的相似性。这很少会成功。

品牌战略联盟

  三.企业进行品牌联盟战略的风险

  1.合作对象选择不合适,影响企业利益

  当合作的一方发现品牌联合的行动不能达到他的财务计划或其他目标时,就存在着仓促终止协议的可能,这样会为另一方造成尴尬和困难的局面,使他们独自应付失望的客户,这种的损失远远高于销售减少本身的损失。

  另外,忽视文化差异带来的摩擦与冲突。企业都有其个性特点,可能处于不同的人文环境,拥有独特的企业文化,而其他企业的个性并不总能适合自己心意。品牌联合成员之间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可能和你自己公司的大不一样,不能低估这种分歧在合作中造成摩擦的潜在可能。

  2.联合的动机及利益的冲突

  与品牌联合相关的最大风险就是过分关切品牌联合表面上能够提供的即刻的金钱回报。应充分认识到品牌联合是对品牌价值长期增长有益的,期望实施有争议的冒险行为而快捞一笔,或者把现有的信誉转化为现金的方法对品牌联合来说是致命的。联合的过程中,联合各方所承担的费用有时难以划定,利益冲突使相互间的关系较难处理。

  3.合作一方丧失了其品牌特征的独有性

  品牌联合行动可能致使合作的某一品牌的排他使用权受到淡化或被别人分享。有特色的商标、器具、色彩组合、包装形状、广告主题和口号或者其他 “市场指标”都不应该被低估,应该妥善地加以控制并只许可在品牌联合的活动中使用,只许以品牌所有者规定的方式使用。必须禁止合作伙伴违反规定使用,并防止他在品牌联合系列之外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另外,如果合作的一方决定改变其品牌在市场的定位或战略,将可能成为品牌联合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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