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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默认的法律效果

核心提示:本文所称合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或非纯获利益的合同。该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始生效力。法

  本文所称合同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或非纯获利益的合同。该类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在签订合同当场予以默认,一种意见以为产生合同效力;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一、认为产生合同效力意见的理由:法定代理人当时在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同意,是故签订的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认为不应当产生效力的意见的理由: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所签合同类,不应以对方不明知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理由,认定合同当然生效。只要存在限制行为能力这一客观事实,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可以确知,该类合同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始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当场,法定代理人明知签订合同的一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及时阻止签约的行为,否则,有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进而言之,在场法定代理人应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名与他人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质上系法定代理人作出,所谓默认之论难以成立。

  三、笔者以为,合同法民法通则是特别与一般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即有规定,民法通则不再适用,而且也无适用的事实前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范围合同法有明确规定,除外不可以签订。对不可以签订之合同,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也无权同意,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确认默认之效力进而认定合同成立生效,于法无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只赋予了法定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法定代理人的默认亦于合同法上的依据。为什么规定对不可签订合同之追认,因为合同可能存在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的情形,是为保护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利益,规定追认,而不是保护相对人利益而为之,就此而言,此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追认。

  综上, 法定代理人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时的默认对该合同效力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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