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研究,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总体要求
(一)支持对象
申报《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单位应为成都市所辖的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等;被“成都信用”网列入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的失信企业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1、《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中支持特色街区提升发展、评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评定市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商务总部引进、评选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村(基地)、评选“成都名菜名店”、支持楼宇经济高端化发展、支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支持老旧市场关闭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2月28日,项目执行时间为上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其中2017年申报项目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1日-12月31日。
2、《成都市加快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中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7月20日,项目执行时间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3、项目申报单位统一通过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一)促进购物天堂建设
1、支持特色街区提升发展
(1)支持标准
对新晋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分别按每条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予以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2.1)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特色街区条件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特色街命名的运营管理单位。
(2.2)申报市级特色街区条件
根据《特色商业街评价指南》,在成都市区域内建成投运并申请命名市级特色街区运营管理单位。
2、支持零售业转型升级
(1)支持标准
企业年销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按年销售增长速度择优,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纳入市级统计部门统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运用现代流通技术(指应用于改造提升传统商贸流通效率的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传感技术、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而在发展战略、团队管理、运营模式、市场拓展、资源整合等方面进行的改革创新)实现转型发展的商业零售企业。
3、支持地方特色产品专柜销售
(1)支持标准
企业在正常经营年度内,专柜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3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2)申报条件
开设成都名特新优产品销售专柜达1年以上的离境退税商店。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流通产业处 联系电话:61883622
4、支持商圈建设发展
(1)支持标准
对列入购物天堂建设年度工作重点推进计划并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商圈项目,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2.1)列入购物天堂建设年度工作重点推进计划;
(2.2)通过银行贷款在主力商圈范围内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区(市)县政府国有平台公司。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创新发展
(1)支持标准
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每个企业、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创新发展奖励。评定标准详见《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项目评价指标(暂行)》(见附件一)。
(2)申报条件
企业注册、平台上线、项目运行时间均在1年及以上;非经营性网站(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证(号)(取得时间须在1年及以上)、经营性网站(平台)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时间须在6个月及以上);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性;项目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可行性。
(4)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2
2、支持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提升发展
(1)支持标准
按照实物产品在线销售增量部分的1%、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的5%、服务收入的5%,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励。根据在线销售、服务收入的规模择优奖励。
(2)申报条件
企业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任一项条件即可申报:
(2.1)在政策年度内实现实物产品在线销售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达1亿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20%)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2.2)在政策年度内实现服务产品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在线销售<移动支付>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须同时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3)在政策年度内实现服务收入达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上一政策年度内服务收入达1000万元的,同比增长可放宽到10%)的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
3、支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加快发展
(1)支持标准
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个平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标准详见附件二《成都市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评价指标(暂行)》。
(2)申报条件
平台须是为多行业提供多种服务的电子商务综合类服务平台;平台运营企业注册时间、平台上线运营时间均在1年及以上;平台须取得ICP备案证(号)(取得时间须在1年及以上)。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2
4、支持获得社会资本投资
(1)支持标准
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政策年度内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按照8%),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根据政策年度内实际到位投资规模择优。
(2)申报条件
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电子商务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2
5、支持电子商务总部引进
(1)支持标准
对设立的电子商务总部,择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择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按照公司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收入择优。
(2)申报条件
上市企业(主板上市)在成都市设立的电子商务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上市企业(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在成都市设立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正常经营1年以上)。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电子商务处 联系电话:61883692
6、支持扩大鲜活农产品网络销售
(1)支持标准
对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加工农产品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零售额的10%、2%,择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在成都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专合组织);在农产品领域积极应用电子商务,拓展农产品销售。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7、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1)支持标准
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分别给予配套支持300万元、200万元;对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区、市)、试点村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2.1)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按照国家、省级相关申报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
(2.2)申报市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区、市)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设立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门机构、出台了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制定了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政策的成都市二、三圈层区(市)县人民政府;
②区域内实现网络覆盖率100%,交通、通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完备,农村流通网络健全;
③有国内或本地知名电商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实施;
④具有年度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建平台1个或者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年度实现交易额1亿元以上。
(2.3)申报市级农村电子商务试点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备一定电子商务发展基础、配套设施完善,信息网络通畅,物流配送便捷,有相对成熟的产业基础的自然村;
②有10户以上农民或者30%以上农村经合组织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农产品或加工产品销售活动;
③农产品网上年度交易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其他商品网上年度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全年电商培训2次以上,人员100人以上。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联系电话:61883727
(三)加快川菜产业发展
1、支持川菜企业加工配送体系建设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造中央厨房,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150万元以上,每个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新建或改造加工配送中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个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年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的品牌川菜餐饮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724
2、支持评选“成都名菜名店”
(1)支持标准
对经成都市餐饮行业品牌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成都名菜”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成都餐饮名店” 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文化主题餐饮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特色川菜小餐饮示范店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2.1)“成都名菜”的申报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每个企业申报“成都名菜”不超过3个,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①近两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②近两年内发生突发环境质量安全事件的;
③近两年内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出品质量和服务声誉)的;
④近两年内有因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或民主管理权利受侵犯而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⑤近两年内企业和企业法人及企业质量责任管理人员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2.2)“成都餐饮名店”的申报条件
经营中餐、火锅、小吃的餐饮企业申请“成都餐饮名店”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完备的执业手续,且具有商标注册证书;
②有固定的商号(店名),且正式经营满5年以上;
③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当地具有广泛知名度;
④以质量、服务至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⑤一个品牌餐饮单位只允许申报一家门店;
⑥店面基本条件——中餐: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火锅: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小吃: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①近两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②近两年内发生突发环境质量安全事件的;
③近两年内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出品质量和服务声誉)的;
④近两年内有因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或民主管理权利受侵犯而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
⑤近两年内企业和企业法人及企业质量责任管理人员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受到处罚的。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 61883723
3、传承弘扬餐饮“老字号”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或改造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旗舰店和形象店,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新开连锁门店,每店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餐饮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723
4、支持餐饮企业连锁经营
(1)支持标准
开设在境内市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20万元补贴;开设在境外直营连锁门店,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投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每店给予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总部在成都市注册且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的川菜餐饮连锁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3724
(四)支持楼宇经济高端化发展
1、支持标准
经成都市楼宇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认定的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创建补贴。
2、申报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建成投入运营的商务写字楼的业主(即写字楼物业的所有权人)、主要产权持有人或其运营机构。具体申请条件:
(1)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其土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其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办公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3)其建筑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已正式投入运营满1年以上,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4)申请成都市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000平方米,业权应为单一业权(即写字楼业主持有该商务写字楼100%的物业产权),只租不售,整体运营;
(5)申请成都市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写字楼业主持该商务写字楼50%以上的物业产权,整体运营;
(6)申请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硬件建设包括: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施设备等,应符合《成都市商务写字楼等级划分》(DB510100/T 082-2012)中与之对应的超甲级、甲级等级要求;
(7)申请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其物业服务包括:综合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管理与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装饰装修管理与服务、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维护等,应符合《成都市写字楼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 510100/T 013—2013)中与之对应的超甲级、甲级服务等级要求。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楼宇经济处 联系电话:61883766
(五)支持商品批发市场关闭
1、支持标准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建设需要,列入成都市“四改六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且没有失信记录的商品批发市场,每关闭一家给予其所在地区(市)县政府2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2、申报条件
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成都市“四改六治理”老旧市场关闭工作的区(市)县政府。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园区处 联系电话:61883770
(六)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
1、支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
(1)支持标准
对从事成都市农产品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新建改造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在申报年度内建成投入运营,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经评审合格后,每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完成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营的商贸流通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2、支持农商对接扩大鲜活农产品经营
(1)支持标准
经评审合格后,按购进额排序,择优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在每个申报政策年度内购进鲜活农产品(蔬菜、水果、猪肉、水产品、禽蛋)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购进成都市生产的农产品不低于50%)。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3、支持提升农产品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支持标准
经评审合格后,对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对贷款企业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 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企业;通过贷款实施的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互联网+建设改造、提档升级项目。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4、支持商贸镇建设
(1)支持标准
经评审合格后,对符合成都市小城镇建设规划且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项目及农贸市场、农特产品市场项目,对贷款企业按照项目贷款金额基准利率 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符合成都市小城镇建设规划,通过贷款建设现代服务业新型业态项目及农贸市场、农特产品市场项目的企业。
(3)政策咨询
市商务委农村市场处 联系电话:61883727
(七)支持对外经济加快发展
1、支持“走出去”重大项目
(1)支持标准
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加工制造型、商贸物流型、资源利用型、农业产业型分别一次性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已通过商务部、财政部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考核。
2、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开展了对外投资前期工作;
(3)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
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费指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
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3、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
(1)支持标准
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评估审计费、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投标费、翻译费)给予30%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国家《“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为准)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开展了对外承包工程前期工作
(3)申报说明
评估审计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评估、审计等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委托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等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勘测调查费指项目勘察、论证、市场调查和规划费用。
编制费指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费用。
投标费指购买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费用。
翻译费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4、支持“走出去”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企业主导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境外产业合作园区,对项目初期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4年,其他国家和地区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主导建成产业合作园区。
5、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控股企业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企业控股的新设境外企业,对项目初期(注册成立之后3年内)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大型营销推广活动给予30%支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新设境外企业,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其他国家或地区,每户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度。
(2)申报条件
具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投资设立控股企业。
6、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走出去”经贸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行业协会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给予支持。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审择优给予场地租赁、材料印制、人员邀请等相关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
在成都组织开展并列入市级“走出去”重大经贸促进活动的行业协会
7、支持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
(1)支持标准
对成都市行业协会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等给予3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在境外新成立办事机构的行业协会
(八)支持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1、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列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确定的当年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给予支持。对参加企业及组织机构给予人员费用补贴,每家企业、组织机构补贴人员不超过2人(补贴标准见附件三);对活动的组织机构给予商务活动费用补贴(补贴标准见附件四)。
(2)申报条件
组织企业参加成都市商务委组织或确定的当年对外投资合作促进活动(以市商务委下发的文件为准)的行业协会。
2、支持行业协会组团参加或重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专业展会。
(1)支持标准
(1.1)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1.2)人员补贴。对每家企业参展人员,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贴,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贴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贴。观展企业限1人给予人员补贴(人员补贴标准见附件三)。
(1.3)展品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补贴。对境外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参展地区的展品,对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及检验检疫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贴。
(1.4)活动组织机构补贴。对活动组织机构按照每组织一户企业给予2000元的组织费用补贴。
(1.5)以上支持资金按照竞争立项资金使用原则,以展会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协会为四川省、成都市或区(市)县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的商、协会;
(2.2)由商协会向市商务委报备,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列入成都市年度展会支持计划的展会项目;
(2.3)商协会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展会,具体承办机构须由招标或比选等程序产生;
(2.4)参加境外展会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5)申请自行参加境外展会支持项目的企业,农产品出口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要达到300万美元;医药、鞋类、家俱、服装、化工企业出口额要达到500万美元,其它产业企业出口额要达到2000万美元;
(2.6)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
(2.7)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的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8)服从市商务委工作安排。
3、支持企业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
(1)支持标准
(1.1)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出口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场租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费补贴(人员费补贴标准见附件三)。
(1.2)支持资金按照竞争立项资金使用原则,以活动绩效和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增长水平等指标择优予以安排。
(2)申报条件
(2.1)申请自主出口品牌推广活动支持项目的企业须是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服从市商务委工作安排
4、支持企业参加广交会
(1)支持标准
(1.1)对参展企业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的支持,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参展企业人员费支持。对参加广交会交易团的成都市企业人员费用(机票、住宿)给予每个企业1万元定额补贴,不足1万元按实际金额补贴。
(2)申报条件
(2.1)参加广交会成都交易团、在成都市注册、税收解缴级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2)无违反广交会展位使用纪律的行为;
(2.3)展位装修达到广交会绿色展位标准;
(2.4)服从广交会组委会和成都交易团统一管理。
(九)支持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1、支持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标准
对已建成或阶段完成的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公共培训服务、信息安全平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项目,按照各细分类型不超过2个项目的原则择优选取。对新建平台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30%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补贴;对已建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的25%部分,给予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的补贴。对同一平台项目的累计支持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2、支持市场品牌推广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及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所属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服务贸易发展项目参照服务外包项目的标准予以奖励。
(2)申报条件
(2.1)申报主体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内注册登记且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开展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相关业务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行业协会、院校和相关机构;
(2.2)申请的项目单位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或服务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注册并如实填报业务数据、提交相应材料,切实履行数据报送义务。
(十)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发展
本政策所称商务行业协会是指由商务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由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协调服务职能的协会组织。单个商务行业协会依本政策在一年内所获资金支持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1、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做优做强
(1)支持标准
对首次评定为3A、4A、5A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被评定为3A、4A、5A等级,且年检合格的商务行业协会。
2、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专项活动
(1)支持标准
对协会开展项目推荐评审及绩效评估,举办和参与境内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行业统计监测、编制行业报告,从事课题研究等给予补贴。每个专项服务经组织项目评审合格后择优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同一协会每年所获专项服务补贴不得超过20万元。
(2)申报条件
(2.1)商务行业协会上年度年检合格;
(2.2)申报的项目列入市商务委确定的当年度商务行业服务专项活动名单内(以市商务委下发的文件为准)。
3、支持商务行业协会开展各类行业活动
(1)支持标准
对3A及以上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举办,且未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意活动、论坛年会、技能大赛、行业沙龙、特色节会等择优给予补贴。单个项目经组织评审合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同一协会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2个,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5万元。
(2)申报条件
(2.1)上年度年检合格的3A及以上等级的商务行业协会;
(2.2)申报的项目列入市商务委确定的当年度商务行业活动名单内(以市商务委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及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中下载。
(二)符合上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予以支持。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会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细则施行时间。本政策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