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昨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布并实施《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下称《指引》)。
据悉,此次发布的《指引》共计31则,针对发行人公司债券违约、发行人主体/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等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信息披露规范。其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发行人本身风险类事项或者重大事项,例如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发行人关于市场传闻的说明等;另一类则是针对债券特点的风险提示,如信用评级变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重大变化等。
根据《指引》,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要求严格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同时,上交所指出,《指引》所规定的内容是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的最低要求,而无论《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是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信息,发行人均应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