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12月7日消息,近日,烧饼老字号“方顺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尘埃落定。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创始人方春根的后人方森良数十年既没有直接从事烧饼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通过让渡合法权益的方式间接参与市场经营或利益分配,并非市场经营者,与被告建德市方顺和食品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方森良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5月28日,被告方顺和公司在浙江省建德市注册成立,经营餐饮服务,面包糕饼现场制售。2010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方顺和”商标,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7月27日止。在经营中,方顺和公司对“方顺和”字号和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和宣传。庭审中,原告方森良确认截至起诉之时未从事过烧饼制作、销售,也没有使用“方顺和”标识从事经营或营利性活动。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方顺和公司在使用方顺和烧饼在西湖博览会获奖的历史和荣誉进行宣传时,没有表明其公司与历史上“方顺和”烧饼店之间的区别,客观上将方顺和烧饼的历史荣誉嫁接在自己身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历史荣誉系方顺和公司所有,从而不正当地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方顺和公司还在店招上标注“百年老店”字样,但因其自身以及“方顺和”烧饼店创立时间均不足百年,该宣传明显与事实不符,方顺和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