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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申报评审的通知

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做好2017年度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切实降低科技企业研发风险,根据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和《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评审规程》(成科财〔2015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7年度成都市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申报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险种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险种应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且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科技保险险种备案。

2.险种设计应符合我市科技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求和特点应体现投保条件宽、不计免赔、赔偿及时、费率优惠等比商业保险险种明显的服务内容和价格优势。

3.险种有助于促进我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以及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竞争力等,降低或分散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环节中的风险。

(二)险种类型

1.重点引导类险种

1)企业专利执行险类

在保险期间,投保企业调查或诉讼第三方违法使用或侵犯已经投保的专利,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后,保险公司支付投保企业因专利维权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的险种。

2)企业专利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所拥有的专利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为侵权人侵权,保险公司代侵权人先行垫付赔偿金给投保企业,而后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赔偿金的险种。

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企业小额贷款融资保证的险种。

2.一般引导类险种

1)企业责任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因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或所生产、出售的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约负责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保险公司根据约定负责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伤残以及所患职业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泄露等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因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约

定予以赔偿的险种。

2)企业财产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坏或灭失承担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用于生产和研发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的险种。

3)企业人身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的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等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门诊或住院治疗,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烧伤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险种。

4)企业信用险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在贸易时,对由于买方拖欠应收账款造成的损失、或由于政治风险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险种。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对企业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险种。

二、申报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

资格,并依法在成都市辖区内取得行政经营许可,具有法人资格,

诚信守法。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

指定部门或机构统一该公司的科技与专利保险事宜,并由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联系、统计本公司整个系统的数据、提供总结等工作。

(三)成立了专门的科技与专利保险服务团队,团队常设人员应在5人以上。

(四)制定了详细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的经营计划和目标。

、评审和公示

市科技局将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保险公司即可开展科技与专利保险工作。

、申报时间

2016127日至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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