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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支持军工技术拓展民用市场,培育一批军民融合特征明显的企业,壮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市场主体,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印发。根据《办法》规定,全市军民融合企业的认定工作即将展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将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

    《办法》规定,依法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承担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技术服务的单位(含军队保障性企业),以及由军工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均可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

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概要

1.认定标准

    依法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承担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技术服务的单位(含军队保障性企业),以及由军工单位出资设立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含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一)纳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系的军工企事业单位;

    (二)直接承接军队采购合同,为军队提供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或技术服务的单位;

    (三)军工企事业单位依法出资设立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

    (四)军队保障维修企业和科研院所; 

    (五)为军工企事业单位、军队保障维修企业和院所、民口配套等单位生产的军品提供配套的单位(包括证据表明有合作意向的单位);

    (六)为保障军品生产提供特种设备、专用设备或关键重要设备的单位;

    (七)承担军工任务的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

    (八)产品纳入《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和《军民两用产品与技术信息共享目录》的单位。

2.认定程序

    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4.认定审核

    市经信委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

5.政策支持

    对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名录管理的企业,给予军民融合政策支持,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和省支持。

6.申报时间

    军民融合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实行集中申报审定,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进行申报、审核、认定、公布;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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