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播剧《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00本小说,我起初也不相信能抄袭这么多,但是这个作者或许已经做到了。而面对抄袭,很多被抄袭者却无力维权。”日前在京举行的2016秋季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影视著作权论坛上,编剧汪海林对业界存在的剧本抄袭现象表示强烈的不满。
如今,国内影视产业快速发展,成为文化创意产业主要的经济增长点,但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尤其是侵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编剧。面对侵权现象,很多编剧主动维权,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过程中,如何明晰借鉴和抄袭的界线还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剧本署名也引发很多纠纷。围绕这些行业难题,在此次论坛上,与会编剧、法官、学者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多方支招界定抄袭行为
如何区分借鉴与抄袭?编剧余飞从行业的角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是故事的立意与创意。这两个元素是一部作品的灵魂所在,编剧进行作品创作时,可以借鉴他人立意,但创意不能轻易借鉴,以防雷同。二是事件与具体桥段。事件可以相同,但具体桥段不能雷同。三是人物设定与人物关系。这两者都可以借鉴,但不能同时借鉴。比如电视剧《家有九凤》中,一个家庭有九个孩子,并且是姐妹关系,他人创作作品时可以借鉴这种人物设计关系,但是不能让每个人的人物性格与原作一样,否则就算抄袭。四是核心事件和结构。核心事件和结构都可以借鉴,但不能同时借鉴。五是细节和台词。对于细节和台词,编剧也不能简单借鉴。
论坛上,学者与法官也积极支招。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刘文杰认为,区分借鉴与抄袭可以遵循如下几个原则:一是抽象与具体区分的原则,具体的故事内容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故事抽象为一般主题,就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程式原则,作者创作某一种题材故事,不可或缺的历史场景的设计,是一种固定的模式,任何人都能使用,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三是史实自由原则,对于历史上出现的真实事件,任何人都能用自己的写作方式去叙述、描写。四是公有作品自由原则,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任何人都有权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柏勇认为,可以通过接触和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进行比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由于该作品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便可据此推定被诉侵权人接触过该作品,无需权利人再就被诉侵权者接触的事实进行认定;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法院除通过权利人提交的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外,还可以综合考虑行业习惯等因素,判断被诉侵权者是否接触他人作品。以《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为例,虽然这部作品未公开发表,但法院认定被告具有从原告处接触过《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一二三稿的可能性。这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被诉侵权作品与维权作品明显近似;其二,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与维权作品中相同的错误,而这个错误对这个作品毫无帮助;其三,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着与维权作品相同的特点、风格和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巧合进行解释。
谨慎签约确保合法权益
除影视作品抄袭的界限存在争议外,编剧与制片方因署名权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刘文杰认为,这里的署名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者有权利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不署名,以及决定如何署名;二是作者有权利要求他人使用自己作品时为其署名,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在影视行业,为作者署名的人一般不是作者本人,而是制片者、摄制方。同时,对于改编作品,作者也有权主张署名。比如电影《九层妖塔》是根据作家天下霸唱的小说《鬼吹灯》改编而来,电影虽提到这部作品改编的原著,但并未署上天下霸唱的名字,天下霸唱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遂诉至法院。“我认为署名权就是要为作者署上名字,不管是他身份证上的姓名,还是艺名、笔名,而不是仅仅提到他的作品,就算是尊重他的署名权了。”刘文杰说。
如何防止这些纠纷发生?杨柏勇认为,编剧与制片方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地署真实姓名。如果需要署笔名,应当确保有证据证明所署的笔名与真实姓名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稿署名作为权利归属的证明力开始弱化,建议作者使用电子文档保存证据,强化原稿署名的证据效力。此外,由于制片方往往是委托编剧创作,因此编剧在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约定,防止因考虑不周而导致违约。在签订授权合同时,编剧需要查看约定的授权内容和商定的授权内容是否一致,防止授权范围超出预期,进而导致利益受损。
“编剧维权是进行行业自救,编剧和剧本是影视行业的核心要素。”汪海林表示,业界一定要携手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影视行业健康发展,这涉及到创作者、投资者、播放平台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