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关于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快建成农村全面小康的意见》(成委发〔2013〕14号)精神,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经营的意见》(成府发〔2014〕1号)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智能设施农业发展水平,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和经营,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当年新增智能设施农业100亩以上,引导更多社会资金进入智能设施农业发展领域,推动我市设施农业提档升级、农业发展方式实现结构性优化。
二、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对二、三圈层区(市)县,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建成的种植业智能设施农业予以补贴。
(二)智能设施建设条件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智能设施建设生产总面积达5亩及以上(不含水渠道路、仓储加工房等附属设施);
2. 智能设施造价达20万元/亩及以上(不含土地、基础设施和农作物成本等),造价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3. 智能设施要有控温、控光等中央智能化控制系统,主体骨架牢固,覆盖玻璃、塑料板材或优质薄膜,具有开窗通风系统、遮阳系统、温控系统。若为食用菌等特种种植的生产设施,则无此条要求。
三、补贴标准
经核定达到智能设施建设要求的,补贴10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审查
收到项目业主的《成都市智能设施农业补贴项目申报表》后,各区(市)县农发(农林、经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农业工程装备专家、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施工建设、档案资料和财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在当地网络或媒体进行公示,同时存档有关资料和检查记录,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于2016年12月20日前按程序联合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其中有以下情况的县级可现场直接否决:
1. 智能设施未正常生产或明显荒废未使用的;
2. 智能设施用于畜牧水产养殖、生态餐厅和仓储办公用房等其它用途的;
3. 同一建设内容已享受市级及以上财政补贴的;
4. 相关资料存在造假行为的;
5. 列入“黑名单”或有违法违规等不能享受项目补贴的情况。
若总的项目补贴额超额,则由区(市)县统筹安排,未获得补贴的项目作为下一年度优先补贴项目。补贴资金执行“县级直发”,直接拨入法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
(二)市级核准备案
由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于2017年2月20日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实地抽查,若发现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建议有关区(市)县予以否决并缓发或追回补贴资金。
五、管理要求
(一)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直接抵扣任何款项。
(二)业主在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资格,列入“黑名单”,原则上不再享受农业项目补贴;申领成功,但事后查明系弄虚作假的,追回补贴奖励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业主享受补贴奖励后,3年内不得将设施改作生态餐厅、加工、仓储、办公等其它用途,若有此类情况追回补贴奖励资金。
(四)业主享受补贴奖励后,若经营不善需转让智能设施的,须向当地农发(农林、经发)局书面报备。
(五)区(市)县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政策宣传覆盖面达100%。政策宣传到位的“痕迹”将作为市上抽查内容之一。
六、工作要求
请各区(市)县认真摸底,对建设项目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做好项目储备。收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于10月14日前填写附件2(盖章)报市农委农业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