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服务机构:
按照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2017年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2016〕308号)要求,我市将开展2017年四川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方向
成都市2017年四川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服务活动,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三个方面(以下简称"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成本项目、融资贴息项目”)。
二、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对象是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成员单位,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在成都市域内注册或地税解缴关系在市内。
2. 服务机构实施建设平台项目是互联网+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在线服务平台。
3.服务机构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4. 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间,平台建设实际投入金额大于80万元(包含)。
(二)服务成本项目
支持对象是市经信委认定的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注册或地税解缴关系在市内。
2.服务机构主营业务是管理咨询、创新创业、大数据、投资融资、市场开拓和技术支持服务。
3.服务机构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信用记录良好,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4.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占比达60%以上,被服务企业满意度不低于80%。
5. 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大于60万元(包含)。
(三) 融资贴息项目
支持对象在2016年成都市中小企业培育名单(第四批、第五批)或省中小企业培育名单内,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注册或地税解缴关系在市内。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16年1-10月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同比增长且不亏损。
4.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5.2016年度已经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且在2016年1月-11月期间,支付以上融资借款利息在15万元以上。
三、补助内容、额度
(一)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服务机构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费用,场地建设费用。按照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票据时间)实际支出额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服务成本项目。主要包括服务场地的租赁费用(基地除外),社保反映的2015年11月-2016年10月职工工资,服务活动,宣传费用。按照2015年11月1日-2016年10月31日期间(票据时间)实际支出不超过40%的比例再结合被服务企业满意度和年度服务企业申报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融资贴息项目。主要指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利息支出费用。贴息额度按照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2016年1月1日人行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确定,再根据资金总量进行匹配。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运营机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http://222.211.87.210:8080/scjm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上传申报入库资料。
2.区(市)县核实初审,推荐(含网上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3.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4.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审核的项目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项目,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意后择优支持。
六、注意事项
(一)市经信委认定的共8批"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不再享受此次政策。
(二)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成本项目支出以正式发票为依据,且1万元以上票据必须有对应的对公银行汇款凭证,且发票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内容。
(三)服务成本项目中人力成本支出以社保解缴为依据进行测算。
(四)服务成本项目奖励资金不能用于支付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和接待费。
(五)一个企业(服务机构)只能申报平台建设项目、服务成本项目、融资贴息项目其中之一;同一年度同一企业(机构)省级资金不重复支持;平台建设项目以前年度获得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新的项目。
(六)区(市)县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项目申报管理平台初审、推荐企业(机构)的用户名和密码,请和市经信委联系。
七、上报时间
请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统一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