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间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申报条件
军民融合企业通过股权并购、合资、参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参与军民融合企业改组改制,合同实际出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
(二)支持标准
按合同实际出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
联系电话: 61888770
二、鼓励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水平
(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募集上市
1.申报条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重点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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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非上市企业发债融资
1.申报条件
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且单笔融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上市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每笔融资补助融资企业10万元,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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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
(一)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补助项目业主)
1.申报条件
从市外新引进协议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在签约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重大军民融合项目。
2.支持标准
按项目两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项目业主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于50%,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核定相应补助;若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小于50%,按设备投资额2倍的5%核定相应补助。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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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引进重大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新引进协议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且已开工建设,已投入资金达到协议投资的50%以上。申报主体为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
2.支持标准
所在区(市)县政府给予1000万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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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补贴
1.申报条件
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
2.支持标准
按国家、省实际到位经费的15%、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的配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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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研发投入补助
1.申报条件
对军民融合企业技术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蓉独立或联合实施的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2.支持标准
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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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军民融合企业提升“参军”能力
(一)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建立健全军品研制体系
1.申报条件
以证书获批复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取得保密资质、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国军标体系的认证单位给予每个资质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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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参与军用标准编制
1.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被诉侵权及权属纠纷;
(3)应在升格为军用标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4)申报单位须位列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三名;
(5)系列技术标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技术标准。
2.支持标准
对军民融合企业编制的民用标准升级为国家军用标准的,给予每项标准的编制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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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军民融合企业获得军民两用领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1.申报条件
以证书获批复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取得军民两用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项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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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1881611、61888770
(四)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
1.申报条件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成功获得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研制项目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按项目研发合同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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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
1.申报条件
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参与军工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项目预研但未获得最终研制任务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按研发成本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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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建立完善军工配套产业体系
(一)鼓励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开展协作配套
1.申报条件
以产品交付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完成军民融合企业之间年度首次申报采购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再次申报需比上年有所增加。
2.支持标准
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首次申报的按采购额的0.5%给予补贴,再次申报的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1%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市企业为市外军民融合企业配套的,补助本市配套企业;配套双方均为本市的,同比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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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鼓励国有军工单位扩大民品占比和民口单位扩大军品占比。
1.申报条件
军工单位民品年度销售总额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民口单位军品年度销售总额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
2.支持标准
相应产品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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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配套
1.申报条件
(1)需提供企业上一年度相关项目资料;
(2)对上一年度已经纳入军民融合企业数据统计库的军民融合企业,要求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工业主营收入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
2.支持标准
相应产品在上年度销售总额基础上提高5%以上的,按增加部分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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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开拓市场
(一)提升产品出口水平,扩大国际市场规模
1.申报条件
以协议签订日期为准,在2016年9月8日之后首次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军民融合企业。
2.支持标准
按出口生产任务合同总金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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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我市军民融合企业参加境内外防务展。
1.申报条件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的军民融合企业,参加《企业展位费补助展会名单》中展会。
2.支持标准
按实际参展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展会年度支持额总计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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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建设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展览展销、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1.申报条件
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建设、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提供服务相应的条件和设施,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2.支持标准
按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建设总投入的15%给予平台所属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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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共享
1.申报条件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提供服务相应的条件和设施,资产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实现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年度服务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数量30家以上,或营业收入中500万元以上来自于服务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公共服务平台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2%给予平台所属单位最高200万元服务成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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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建设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一)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在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开放共享研发资源和先进设备资源。
1.申报条件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军民融合企业或者平台
2.支持标准
按年度实际提供服务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使用资源的单位,按年度实际发生服务费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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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持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1.申报条件
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2.支持标准
对军民融合企业和院校在蓉独立或共建开放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军民兼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军民融合推进处
联系电话:61888770
(三)对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建设或与院校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
1.申报条件
军民融合企业在蓉独立建设或与院校共建的中试基地、产业孵化中心。
2.支持标准
按实际建设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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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61888770
(四)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
1.申报条件
(1)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投融资、咨询、评估、技术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2)促成军民技术成果在蓉实现转化
2.支持标准
经认定后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3.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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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促进军民融合产业人才融合
(一)申报条件
对引进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的军民融合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引进国际顶尖人、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高级人才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政策咨询
成都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联系电话:61886905
其他
(一)自2016年9月8日起至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满,期间内符合成都市军民融合企业认定办法的单位并纳入军民融合企业库的企业均可申报资金扶持。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 “ 申报材料” 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出现变化,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成都市工业类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项目申报将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完成。
(六)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成都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16﹞85号文)发布之日起施行,三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