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财企〔2016〕20号)精神,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租金补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入驻市经信委认定"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基地内租用场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2013年3月29日(含)之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小型或微型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
(三)企业入驻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基地内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五)企业未享受过国家、省、市、区县相关部门此类费用补助。
三、申报、补助程序
(一)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委托审计机构现场审计。
(三)审计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
(四)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将对审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补助。
四、补助标准
企业在2016年1月至12月间租用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内生产经营场地的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不超过50%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申报时间
请各区(市)县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纸质(一式二份,胶装)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市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六、其他
(一)请各区(市)县认真组织企业申报,按照上报资料;请成都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营单位,积极支持企业申报该项目,帮助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二)申报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用补贴,需要有租赁费用正式发票,届时审计机构将会现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