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推动我省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规模。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配套产业链生产企业,对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贷款利息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2)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含项目投资、增资扩股)和配套产业链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开展研发支持力度,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等给予一定支持。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已竣工验收项目。
(3)支持我省与东部地区产业及人才合作,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举办大型国际展会。支持我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建设,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招商引资,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有关申报指南随后下发。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购买海外资信服务。项目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1)境外专利申请注册
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发生的专利申请费。
(2)境外商标注册
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文化贸易企业开展境外著作权和版权注册登记、翻译,完成商标注册发生的注册费、翻译费。
(3)资质认证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
(4)参加国际性展会
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
(5)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办理资信服务业务产生的资信服务费(累计发生资信服务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项目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已竣工验收项目(不包括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项目),对发生的以下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1)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标准制订
外经贸企业为产品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项目。对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等给予一定支持。
(2)支持品牌培育
企业在国(境)外办展、参展(含广交会品牌展)、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市场推介、商标和专利注册认证,支持收购国外品牌、购买品牌商标使用权(获得境外品牌授权并产生进口实绩),上述行为直接发生的场租费、宣传费、注册费、认证费、收购费、使用费、授权费等累计实际发生费用不低于20万元的,予以一定支持。广交会参展企业品牌展位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3)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
企业设立国(境)外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已办理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报到登记,已在当地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实际效果,包括在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商务平台、分支机构、专卖店、批发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进入国外卖场、商场、超市等,发生的场租费、设备购置费、律师费、咨询费等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补助支持。
(4)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
①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给予定额补助。资金用于完善统计监测、信息共享、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用管理、风险防控、“单一窗口”、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鼓励有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等服务设施,通过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以企业对企业(B2B)方式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供便利化水平,扩大覆盖面。其中:
•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2015年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l000家。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支持标准和方式:贷款贴息,对企业2014年、2015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资本金投入,按照不超过项目具体实施企业实收资本的20%给予注资支持。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支持茧丝绸技术及服务机构(其证书由省级及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颁发),市(州)级及以上社会中介组织,或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2015年茧丝绸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茧丝绸企业,开展蚕桑基地建设、进行创新与技术改造、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按一定比例,补助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1)蚕桑基地建设:一是对茧丝绸企业以“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基地”等方式进行蚕茧规模化生产,补助其建设养蚕大棚、小蚕共育室、购买方格蔟、蚕台、高效环保节能自动循环热风烘茧机、省力化机具等费用。二是对蚕种场、茧丝绸企业防治蚕桑病虫害,补助其发生的药品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培训费等费用。三是对蚕种场、茧丝绸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新桑、新蚕品种培育推广,补助其所发生的试验费、材料费、专家费、劳务费、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等费用。
(2)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茧丝绸企业开展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补助其所发生的试验费、购置设备费、材料费等费用。
(3)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项目:补助茧丝绸企业申报获得高档丝绸标志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丝绸销售分公司、直销店、提升直销店档次、在知名百货企业设立专柜等产生的入场费、装修费和形象展示等费用。补助社会中介机构、企业组织茧丝绸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公共布展、场地租赁等公共费用(已纳入“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活动的除外)。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鼓励我省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支持重点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开展研发项目、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进行人才培训。申报项目应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对发生的以下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1)国际资质认证。企业取得的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认证费等,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项目。
(2)研发项目。企业为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接包能力、水平和质量,面向国际市场的技术、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研发创新项目研发费。支持的项目应当已完成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每个企业限支持1个项目。
(3)培训机构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定制培训或开展线上人才培训,培训相关教材编印购置、教师授课费,在线培训平台的搭建、使用和内容购置费。
2.技术出口贴息
对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企业进行的技术出口业务应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技术出口合同需已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并填报2015年度实际出口额,且经核准的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3.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建设和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完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定额支持。资金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云众包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等服务贸易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方面。
4.重点服务进口业务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成都市)所属企业进口国内亟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给予成都市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需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内)给予贴息支持。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必须在商务部门或科技部门备案,且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1.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项目
对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合同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发生的以下7项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1)项目前期费用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上述三项业务以下统称境外业务)中发生的境外项目的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
(2)项目经营拓展费用。我省企业或其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开展境外业务建设运营时,进行企业宣传推广、法律及商务咨询服务、办理项目保函、员工工作签证办理、办公场地租赁和设备购置、聘请专业安保等费用。
(3)设备输出与资源回运费用。我省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时,从国内运输设备材料出口的,国内口岸至境外目的地的运费和保费。企业将其境外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的,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和保费。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开展境外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员工,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
(6)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保险费用。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的保费。
(7)项目贷款贴息。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业务,用于项目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贷款可由我省企业或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的,参照贷款贴息补贴。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当年已享受前述6项费用补贴的其中一项的项目或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2.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机构项目
对2015年新建的服务平台和培训100人次以上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项目发生的以下2项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支持。
(1)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费。我省各级劳务服务平台在场所建设、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及维护、宣传推介等发生的费用。
(2)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培训费。我省相关培训机构接受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人员语言、职业技能等专项培训,在场所建设、租赁、维修和培训设备购置、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按照《细则》(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企业注册所在地)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省国资委所属的一级国有企业直接向商务厅、财政厅申报),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各扩权县(市)应抄送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内容包括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及各类项目申报汇总表并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文件及其附件汇总表报省财政厅经建处一份,商务厅财务处一份,商务厅各相关业务处一份并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一份)。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报送截至时间2016年10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日期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资料修改和增补。
(二)为加强中央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6年所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都需录入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项目申报和录入工作由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各系统用户应安排专人负责系统录入工作,省商务厅将商务部配发的密钥分发给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http://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所有网络录入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各类项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等具体要求详见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在商务厅公众网下载。
三、其他
(一)根据本通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申报情况和中央资金规模确定各类项目分配金额。同时,对我省88个贫困县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给予倾斜。
(二)对成都市享受定额补助的资金部分由其按照财政部(财行〔2016〕212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拨付等工作。
(三)年度终了,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承接加工贸易转移事项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事项进行绩效评价,各地应提前做好绩效自评及迎接绩效目标考核的工作。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程序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和省级各类财政资金,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