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我省示范性中小企业的培育工作,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现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工作实际,启动2016年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一)基本标准。
1. 在四川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近两年连续盈利,营业收入与税收稳定增长(政策规定免税企业除外)。
3.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无偷、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标准。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专项标准所述一项特征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标准按照我委《关于开展2014年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企业函〔2014〕788号)标准执行。
二、申报要求
“十二五”期间已纳入我省“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原则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申报及动态调整一次。
三、其他。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推荐企业参加,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并加强对培育企业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服务,严格统计上报和跟踪管理,确保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