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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一季度开门红项目开竣工省级激励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省级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6〕107号)以及省经信委《关于2016年一季度开门红项目开竣工激励资金安排要求的通知》(川经信办技改〔2016〕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一季度开门红项目开竣工省级激励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2016年一季度新开工的工业项目,或2016年一季度竣工投产且新增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项目。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二、项目支持原则

(一)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二)获得开工竣工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影响申报省经信委和市经信委的其他专项资金。

三、报送要求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认真审核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每个区县上报不超过1个项目),于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以及具体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报送市经信委工业投资处、市财政局企业处。其中,在各区(市)县正式上报文件中要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请严格按时间要求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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