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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批复

农业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审批〈四川省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请示》(川农业〔2016〕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省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同意《实施方案》提出的补奖政策实施内容及资金下达计划。

(一)每年实施草原禁牧补助7000万亩,其中:阿坝州2000万亩,在全州13个县(市)实施;甘孜州4500万亩,在全州18个县(市)实施;凉山州500万亩,在全州17个县(市)实施。每年转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500万元(补助标准为7.5元/亩),其中:阿坝州15000万元、甘孜州33750万元、凉山州3750万元。

(二)每年实施草畜平衡奖励14200万亩,其中:阿坝州3765万亩,在全州13个县(市)实施;甘孜州7963万亩,在全州18个县(市)实施;凉山州2472万亩,在全州17个县(市)实施。每年转下达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5500万元(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为2.5元/亩),其中:阿坝州9412.5万元、甘孜州19907.5万元、凉山州6180万元。

(三)2016—2020年完成超载减畜103万个羊单位,其中:阿坝州33万个羊单位、甘孜州70万个羊单位。

三、请你们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尽快批复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实施方案。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是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大新一轮补助奖励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统一基层干部和牧民思想,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和全面落地。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政策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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