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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融资促进、市场开拓、财税扶持等方面享受惠企政策,促进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主要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中小企业认定和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实行分级管理。对于申请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向本市以外地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或本市特定要求市级证明)的企业,由市经信委负责实施。

四、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五、认定管理

(一)认定受理部门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受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证明》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可于文件失效前一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视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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