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支持我市园区工业企业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促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有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成经信发〔2015〕7号),现开展2016年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项目资金补贴申报工作(2015年6月1日-2016年6月30日),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对租赁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园外调迁入园或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重点推进发展产业的企业;
(二)标准厂房是指在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范围内,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办公、生活等用房及转租厂房不包括在内);
(三)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
(五)符合《成都制造2025规划》发展战略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租赁近郊区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租赁远郊县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按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户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经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园区管委会初审盖章核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原则
对已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的同一企业(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政策支持。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资金监管
各类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骗(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