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府发(2015)4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支持各地组建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扶持相关产业发展,省级安排专项资金参股由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的投资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出资规模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亿元,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设立4-5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每只基金省财政出资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基金规模。
每支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不含省级财政出资)。基金存续期5-10年,可根据实际需要展期。
(二)投资领域。
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基金主要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三)投资规划。
1.投资对象。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成长型产业的区域性优势领域,且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
2.投资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3.投资比例。对单一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投资于成长阶段的高成长性企业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四)收益分配。
结构性基金,一般按出资优先级劣后级的先后顺序分配本金和收益。平行基金,一般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
(五)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4.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基金。
(六)风险控制。
1.建立外部监管机制。审计部门、证监部门、受托管理机构等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责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审计。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分别按规定向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2.建立分离制衡机制。严格执行出资、管理和托管分离制衡制度。有限合伙人对基金资产运作进行全程监督,履行监督权、考核权;基金管理人依照委托管理协议运作基金资产,对其保值增值负责任;托管银行依照托管协议保管和核算基金资产,对其使用的合规性及安全性负责。
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风险评估制度,确保规范运作,以防范经营风险;坚持分散投资、组合投资,设定单个项目最高投资比例,以防范投资风险;坚持强化任职条件、责任追究以及经济赔偿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约束,以防范道德风险。
三、参股类型
(一)参股新设立基金。
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
3.基金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注册和组建工作。
(二)参股已设立基金。
除需符合新设立基金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统一组织本地(包括区、扩权县)申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联合将申请文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