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根据新修订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40号)有关要求,拟组织申报2016年第二批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项目。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三)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一)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二)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三)异地孵化器补贴。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其中转(改)建、新引进的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区(市)县政府经费补贴的时间以及异地孵化器涉及孵化绩效的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等的时间,应在2016年5月12日(不含)以后。
(二)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三)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
(四)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①载体建设(运营)方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②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③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④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2. 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①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②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③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3. 异地孵化器
①建设异地孵化器的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②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③异地孵化器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④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五)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市级经费不重复资助。
四、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此次评审节点为2016年7月1日,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次或次年评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