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对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服务,发挥其渠道、信息和人才优势,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以突破发展所急需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为目标,促进相关产业技术进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按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形象良好、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是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开展或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载体。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与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实施动态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和“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特别是通过合作能够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机构或企业优先予以认定和扶持。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际科技合作实施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主要方向,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设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发队伍,有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与之开展相关工作,能够促进相关领域的跨越发展。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渠道,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得到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支持。
(五)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与国内外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紧密合作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实体,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成效和较强的合作能力,合作研发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由省级业务(行业)和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单位向归口组织推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后,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考察评审结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文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七条 组织推荐部门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应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资金等支持。
第八 条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期为三年,每年11月前向省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并报组织推荐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支持:
(一)提供国际科技合作信息、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二)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三)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以及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和专题项目计划等科技计划;
(四)从已认定的“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
(一)在申请认定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中期检查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