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谍影重重!深度剖析扭扭车专利江湖的血雨腥风

      该技术领域的主要基础性专利基本都掌握在华人(包括公司)手中,与其他众多技术领域的基础性主要专利都由西方人(包括日本人)把控有着很大不同。中国的骑客公司与美国的陈先生(这里包括陈星与陈和,陈先生以Shane Chen的名义在美国申请专利,以陈和的名义在中国申请专利)之间恩恩怨怨的专利故事也是持续推陈出新,那边美国战场已起硝烟,这里中国境内亦暗潮涌动。
      今年二月我有一篇关于扭扭车专利的文章《中国扭扭车能被一件专利一剑封喉吗?》发表,有同行留言认为我写文章不认真,漏掉了一件很重要的中国发明专利没有评述,该专利申请号为201110435720.7,发明名称为“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发明人和权利人均是陈和(以下称该专利为“陈和专利”)。
      首先,对来自同行的批评我是欢迎的,也乐意与同行就专业问题进行有益地探讨;其次,对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信息进行检索分析,很难保证百分之百地避免漏检,况且还有可能存在业界所称的“潜水艇专利”,如果有些相关专利没有被检索到,也应属正常;最后,该专利是属于陈先生的,如果要对扭扭车的专利进行分析,漏掉谁的都不应该漏掉他的,其实,陈和专利在写那篇文章之前我是有看到的,只是当时看到专利附图结构方案均不似扭扭车,就没有列为重点研读对象。
      然而,最近又有人拿陈和专利出来说事儿,声称这才是扭扭车最早的基础专利,甚至比陈星在美国申请的那个威力巨大的基础专利(US 8,738,278 B2,仅独家授权许可费就6000万美金的那个专利)还要早(这会不会影响到陈星美国基础专利的稳定性呢?真有可能顾此失彼啊),说是大多中国扭扭车厂商均对其构成专利侵权。若真如此,事关重大,那就不得不好好研究分析一下这个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了。
      判断某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将构成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如果进行比对的每一对技术特征均构成相同或者等同,则可判定该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陈和专利授权版本的权利要求书中一共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它是由如下部件所构成:

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它们是彼此基本对称地左右设置的,它们没有共同的车轴,能独立地转动;

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第一轮架连接所述的第一车轮,第二轮架连接所述第二车轮;

第一手控杆与第二手控杆,第一手控杆连接所述的第一轮架,第二手控杆连接所述的第二轮架;

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第一电动机驱动所述的第一车轮,第二电动机驱动所述的第二车轮;

至少一个电子控制系统,操控所述的第一电动机与所述的第二电动机;

至少一个踏脚板,与第一轮架、第二轮架相连接,供操作者两脚站立;
      操作者的两脚站在踏脚板上,通过所述手控杆改变轮架的前后倾斜度,当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向前倾侧,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会指令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使车子前进;当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向后倾侧,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会指令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使车子后退;若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倾侧的角度不同,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的速度不同,车子就会转向,从而操控两轮电动车的向前、朝后与转向。
2.一种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它是由如下部件所构成:

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它们是彼此基本对称地左右设置的,它们没有共同的车轴,能独立地转动;

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第一轮架连接所述的第一车轮,第二轮架连接所述第二车轮,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之间连接且独立转动;

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第一电动机驱动所述的第一车轮,第二电动机驱动所述的第二车轮;

至少一个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操控所述的第一电动机与所述的第二电动机,控制所述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各自独立地实现自平衡;

第一踏脚板与第二踏脚板,第一踏脚板连接所述的第一轮架、第二踏脚板连接所述的第二轮架,供操作者两脚分别站立;

骑行时,操作者站立在所述踏脚板上,通过所述踏脚板分别改变轮架的前后倾斜度,当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向前倾侧,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会指令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使车子前进;当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向后倾侧,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会指令第一电动机与第二电动机使车子后退;若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倾侧的角度不同,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的速度不同,车子就会转向,从而操控两轮电动车的向前、朝后与转向。
其说明书实施例附图如下所示:
090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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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最大的,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也应不会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一般先要判断是否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有扭扭车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上述任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便可据此主张所述产品针对陈和专利的专利侵权了。
      一般来讲,判断一个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一项结构型专利的专利权,首先就应该将涉嫌侵权产品拆解后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识别,而后才能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比对之后才能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进而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所以,在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拆解研究的情况下,便得出某款产品甚至是某类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是很不专业的,也是极不负责任的。
       为了便于在本文中的讨论和使该讨论更具普遍性,在此就以业内比较普遍采用的扭扭车结构为例进行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该分析的前提是假定涉嫌侵权产品(以下称“被控产品”)的结构信息与一件申请号为201420314351.5的杭州骑客公司名下的关于电动平衡扭扭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骑客专利)相同。
骑客专利说明书实施例附图如下:

090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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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骑客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知,被控产品上没有“手控杆”这一技术特征,而该技术特征在陈和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是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可知,被控产品并没有落入陈和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可断定被控产品不构成针对陈和专利权利要求1侵权。因该判断比较简单、明显,再此不做展开分析。
      那接下来看看被控产品是否落入陈和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按照正常的裁判程序,在进行专利技术特征比对以判断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之前,应先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界定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解释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的具体含义,并且这种解释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限定在专利说明书公开范围内所进行的解释。
      为了节省篇幅,本文只摘选陈和专利权利要求2中可能有争议的技术特征来进行解释及比对。
特征一:一种自平衡式两轮电动车
       作为陈和专利的主题,其要求保护的两轮电动车实际上是:第一、将两辆自平衡电动独轮车基本对称地排列起来(参见说明书【0023】第一、二句)的电动车结构;第二、其功能上既能载人,也能载物(参见说明书【0007】、【0021】、【0043】),即在载物的情况下亦可实现自平衡。
       反观被控产品,首先,其结构不能视为将两辆自平衡电动独轮车简单对称排列起来所构成;其次,其只能在有人踏上脚踏板并且通过脚踏板进行控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动态稳定”或动态平衡,即形成人机一体的动态平衡系统,这也说明了被控产品无单独载物功能的原因。
      另外,陈和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均为用手控制或用腿控制车辆的运动方式,由此所支撑起的相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难以解释扩展到包括用脚来控制的技术方案,而骑客专利中已经说明,被控产品恰恰是专门用脚来控制车辆运动的。
      由此可见,被控产品与陈和专利所保护的主题是有明显区别的,是不同的技术特征。
特征二: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之间连接且独立转动
      该特征中“独立转动”应解释为每个轮架各自对应设置一个电子自平衡控制系统,每个轮架均可自由地独立转动,互不相干(参见说明书【0006】第二句;【0020】第一句;【0024】最后一句、【0026】最后一句;【0028】倒数第二句;【0033】最后一句;【0034】最后一句;【0037】、【0038】)。
      而被控产品是一个人机一体实现动态平衡的系统,总体结构分左右两部分,在中间实现左右部分地相对转动,并且该处的“相对转动”是置于一个统一的控制系统控制之下的相对转动,是相互关联的一体联动。
      很明显,陈和专利的该特征与被控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不同的。
特征三:至少一个自平衡电子控制系统,操控所述的第一电动机与所述的第二电动机,控制所述第一轮架与第二轮架各自独立地实现自平衡
      从陈和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来看,如同对上述特征二进行解释所了解到的那样,每个轮架对应一个自平衡控制系统,且每个自平衡控制系统控制下的轮架均可实现各自独立地自平衡,且互不相干。
      相反地,被控产品中只有一个统一的自平衡控制系统,而且在该控制系统控制下实现的是整个产品连同操作者一起的整体自平衡,不能实现各自轮子或轮架部分的单独自平衡,也不能实无人站立其上时的动态自平衡。
      因此,陈和专利中的这个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相应特征也是不同的。
      在进行专利侵权技术特征比对时,只要能确定有一对特征即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便可得出被控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结论。因此,本文也无必要就其他技术特征的比对进行详细评述了
      当然,以上分析只是个人意见,侵权与否,有最终话语权的还是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万一与本人分析意见相左,判定构成侵权,那其实还可以采取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即使不走上述司法救济途径,被控侵权人也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将风险专利的风险权项无效掉便可达到釜底抽薪的解决效果。
      据查,陈和专利自2011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到2015年05月27日获得授权历时三年半,期间经历四次审查意见答复、五次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和一次视为撤回的恢复权利程序,可谓命运多舛。除了风险权项的技术方案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这一点外,将这个专利的审查记录调出来好好研究一下,相信还会发现不少其他的突破口,如此,无效这条路也应行得通。
      当然,无效程序若遇波折,后续还有司法救济途径可走,咱们这专利纠纷的程序就是这么复杂冗长!
      实际上,根据“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可知,骑客公司在今年初便对陈和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看来双方早就在这儿搭上手儿了,不过因为在无效缴费问题上骑客稍显不专业而耽搁了不少时间。
      由此看来,扭扭车领域的专利纠葛故事仍将继续,这个江湖风浪难平。
      不过,随着双方专利纠纷的不断升级,也逐渐暴露出各自在专利申请、专利管理及专利保护上的不足,这直接造成了后续维权的不顺,从而也没从市场上获取应得的商业利益。好在这个行业才刚刚起步,双方也可借此机会查漏补缺、亡羊补牢,以能继续引领这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对于关注扭扭车的各位看官,有的可能更加关注先前坊间的各种传言,例如,美国Shane Chen的中文名是陈星吗?陈和是陈星的侄子吗?到底骑客与陈先生之前有没有过亲密接触?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两家扭扭车创新地引领者在中国申请专利委托同一个代理机构是巧合吗?……
      但对于专利从业人员来说,传言的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些摆在你面前的专利是都是真的,而我们的心声也是真的,我们都不希望好的创新技术得不到应有的专利保护,中国需要创新,创新需要保护,我们任重道远。
      有感而发,打油诗一首,与同行共勉。

扭扭车的专利江湖

长剑在手,可攻可防;

华山之巅,试比谁强。

剑已铸好,无法改良;

唯有剑法,凭此称王。

倘遇折戟,难敌群狼;

前车之鉴,不复亡羊。

想我中华,浩浩汤汤;

若不奋起,徒叹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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