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申报2016年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奖励资金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抓紧对本辖区(中央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中已完成的项目,按照《通知》要求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项目,请按照《行动计划》申报要求。
二、请2014-2015年获得资金奖励项目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获得资金奖励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项目改造后每年实现汞、铅、高毒农药、有害溶剂等高风险污染物削减量,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动计划》实施的下一步工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