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专业服务 » 申报服务 » 正文

关于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1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10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组织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了具有示范推广经验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同意后,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单位试点工作需达到的预期目标包括:
(一)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有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二)建立区域品牌相关评价和舆情监测制度,开展评价和监控工作,根据评价和监控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三)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反映区域品牌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得到提升;
(四)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品牌宣传营销活动,效果显著,区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五)参加品牌培训的骨干企业比例达到90%,50%以上骨干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得到提升;
(六)运用标准化、知识产权、区域内企业自律等手段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
申报单位需编制完成《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编制要求见附件3)。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制完成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6年4月22日前送达。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按程序组织评审并确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必要时指导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示范区申报,加强申报指导、审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材料,认真总结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经验,并继续深入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久广资本简介 | 久广科技公司介绍 | 久广公共服务平台介绍 | 服务提供商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留言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