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发展我市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及成都市经信委、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成经信发〔2016〕6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成都市清洁生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新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申报要求
(一)同一企(事)业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已获得省级、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2016年8月30日以后完工的项目不得申报;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中,企(事)业单位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事)业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三)各区(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要积极指导和组织企业申报,对项目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有据可查,经审核后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以及具体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书(含电子文档)一式3份报送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