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财政局、发改(经发)局、经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直接融资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6〕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时间和级次
(一)各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机构),按照申报资金的不同类型,于每年2月28日前分别向所在地区(市)县主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机构)直接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予补报。
(二)负责受理、审核各申报资金的区(市)县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企业(机构)的申报资料,并于3月15日前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市级主管部门(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奖励补助资金申请,于3月31日前会同市财政局报送省级主管部门(附企业申报材料一份)。
二、职责分工
(一)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
(二)发行企业债以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向发改(经发)部门申报,融资服务机构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
(三)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及在其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向金融办申报。
(四)发行公司债以及通过实体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
(五)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融资服务机构及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报。
(六)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直接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
三、其他
各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