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实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4〕55号)及其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涉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7个专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技术改造(简称“技改专项”)
(一)申报条件。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备案(2014年1月1日以后备案)、在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之间竣工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报送要求。
各区(市)县正式上报文件中要对申报的技改项目及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加盖公章。
二、中小企业重大创新产品奖励(简称“新产品”专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企业划型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申报产品为能影响和带动本行业发展的关键核心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近两年获得具有检验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通过省级(含)以上部门的新产品鉴定或成果鉴定。
三、重点技术创新成果补助(简称“创新成果”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围绕新产品开发和工艺改进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
2.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实现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科研成果转化补助(简称“重大成果转化”专项)
(一)申报条件。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省、国家级)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内首次实现产业化,且上年度(或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成果转化实施主体须拥有该技术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成果转化类型包括成果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或成果购买引进方在我市实施成果转化。
五、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奖励(简称“创新载体”专项)
(一)申报条件。
2015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期间,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新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新获得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新获得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的企业。
六、配套支持国家、省级创新项目(简称“配套专项”)
(一)申报条件。
新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项等国家级重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新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专项等省级创新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七、认证奖励(简称“认证专项”)
(一)申报条件。
1.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新获得以下认证的企业:
(1)轨道车辆和车辆部件的焊接资质认证(EN15085认证)。
(2)国际铁路行业标准(IRIS认证)。
(3)质量管理体系—汽车行业生产件与相关服务件的组织实施ISO9001的特殊要求(ISO/TS16949:2009)(ISO/TS16949认证)。
(4)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只奖励获得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
(5) 国家ITSS符合性评估认证。
(6)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ISCCC认证)(只奖励获得一、二级认证的企业)。
(7)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CMS认证)。
(8)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认证(FCC认证)。
(9) “IECEE电工产品测试证书互认体系”认证(CB认证)。
(10) 欧盟安全认证(CE认证)。
(11) 铁路产品认证(CRCC认证)。
(12) 中国民航局适航认证(CAAC认证)。
(13) 美国DOT认证。
(14)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认证。
2.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新获得以下认证的企业:
(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HACCP认证)。
(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认证)。
八、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认真对各申报专项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确保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并于2016年4月29日(星期五)前将各专项申报文件、申报资料、汇总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分别报送市经信委技术改造与创新处、市财政局企业处。请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九、其他
(一)每户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技改专项、新产品专项、创新成果专项、重大成果转化专项4类项目中选择1类项目申报。
(二)申报项目中的投资、研发及产业化活动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补助或奖励。
(三)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需准备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