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21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优先支持落户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高新部分)和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楼宇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三)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自觉遵守金融监管各类法律法规,近三年无违规违法行为。
二、申报规程
(一)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按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新引进的按合伙制或信托制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自其募集资金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5亿元以上的,募集资金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向三:新引进的由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自其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四: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按公司制设立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支持方向二:新引进的按合伙制或信托制设立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
支持方向三:新引进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必须由国际知名、国内一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结合清科集团、投中集团、晨星中国等行业榜单及其对高新区预期贡献进行综合认定。
支持方向四: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50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已落户高新区的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5%。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
支持方向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级以上的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三)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已落户高新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补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0%。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
支持方向二: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及以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四)大力发展金融控股集团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团,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已落户高新区的金融控股集团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法人型金融控股集团;
支持方向二: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控股集团。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五)大力发展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的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已落户高新区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
支持方向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及以上的资本要素交易所(公司)。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六)支持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聚集发展
1、支持标准
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七)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发展
1、支持标准
新引进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500万元补贴;对新引进的证券、期货、保险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3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之后20天以内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报送《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季度统计调查表》。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八)鼓励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壮大规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已落户高新区的法人型银行、省级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支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已落户高新区的法人型证券、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营业部,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三:已落户高新区的法人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元,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及以上的法人型银行、省级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一级支行,必须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之后20天以内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报送《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季度统计调查表》。
支持方向二: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法人型证券、期货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营业部,必须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之后20天以内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报送《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季度统计调查表》。
支持方向三: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法人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代理机构,必须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天之后20天以内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报送《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季度统计调查表》。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九)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高监管信用级别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监管评级晋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主营业务中“小额、分散”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业务对象中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无违规违法记录,在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中晋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支持方向二:无违规违法记录,主营业务中“小额、分散”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业务对象中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占比达到30%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壮大规模
1、支持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10%。
2、申报条件
无违规违法记录,达到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监管评级要求,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一)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壮大规模
1、支持标准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收入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年风险损失额占年营业收入比例不得超过20%。
2、申报条件
无违规违法记录,达到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开展或认定的监管评级要求,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二)鼓励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1、支持标准
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接入费用的70%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参与推动成都高新区征信业发展,并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成都高新区相关征信平台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三)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1、支持标准
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业行业协会、金融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鼓励开展政策宣讲、业务交流等行业自律活动。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按年度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业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等行业自律组织。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四)鼓励加强金融品牌建设
1、支持标准
按金融品牌活动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活动组织方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举办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组织方。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五)鼓励建设和使用金融服务平台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按其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平台建设企业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平台使用企业按使用费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方。
支持方向二: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服务平台的使用方。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六)鼓励创新金融产品
1、支持标准
对创新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按其所服务单户企业年度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为促进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而创新金融产品并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将审核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四)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定结果,按预算管理流程对计划指标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计划指标加载到经贸发展局,对事后奖励类资金,由经贸发展局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到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类资金,由经贸发展局按照政策执行效果或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资金到企业,并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下达与项目进度同步。
(五)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对上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4月、10月之前完成,对本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11月之前完成。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制定相应的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组织政策资金评审工作,组织政策兑现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的绩效评价工作。联合经贸发展局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企业应及时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经贸发展局和财政局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成都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每年联合经贸发展局和审计局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申报资金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经贸发展局;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所指“股权投资机构”是指根据2005年国务院批准、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要求,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并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投资公司,其主要包括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融资租赁机构”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四)本实施细则所指“金融控股集团”是参考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关于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在具体政策执行中,金融控股集团的认定可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以及股权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资本要素交易等新兴金融业务。
(五)本实施细则所指“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是指由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组织评审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认定。
(六)本实施细则所指“全国排名前100名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财政部主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100家,本实施细则所指“全省排名前50名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四川省财政厅主管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发布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级前50家。
(七)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与成都高新区原有政策支持方向相同的政策条款(金融业政策第三、四、五、六、七、十、十二、十三、十五条)可追溯到2013年。
(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