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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号),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确保政策实施依法合规并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企业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优先支持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核心基础、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航空装备和先进环保产业等重点领域。

(二)企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

1、支持标准

竣工投产当年按实际总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50%以上,且项目已竣工投产。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二)鼓励企业建设新生产线进行扩能改造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引进建设新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亿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企业引进新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三:生物企业对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产业化的:

(1)对区内企业具有独创性的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补助。

(2)对区内企业自主研发的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1类新药,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创新性的项目,获得Ⅰ、Ⅱ、Ш期临床批件和生产批件的,按上一阶段研发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产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现产业化当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3)对于中药、天然药物2-6类,化学药品2-3类,生物制品2-9类的项目,获得Ⅰ、Ⅱ、Ш期临床批件和生产批件的,按上一阶段研发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产品实现产业化的,按实现产业化当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4)对中药、天然药物7-9类、化学药品4-6类、生物制品10-15类的项目获得生产批件,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5)对一般类器械获得生产批件,按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具有重大创新性的器械(国际领先大型仪器设备、首台套设备等),按研发费用的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支持方向四:生物企业对通过直接购买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的,按购买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引进建设新生产线,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亿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0万元的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企业;自主研发的重大创新项目进行产业化的生物企业;通过直接购买无关联关系企业临床批件、药品注册批件或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的生物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三)鼓励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

1支持标准

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实施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信息化工程且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四)鼓励企业进行能源设施改造

1支持标准

对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补贴;对投入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双电源项目的企业,按第二电源项目建设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实施节能改造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00万元;建设双电源项目。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五)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改造

1支持标准

对进行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项目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通过国家、省、市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进行多元化清洁能种替换、备用设施建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国家、省、市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六)对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改造

1支持标准

按新增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依法对老旧厂房进行提升改造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七)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对成立销售公司且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按年销售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电子商务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用、服务器租用费等)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成立销售公司且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且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八)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展销

1支持标准

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按参展费的7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九)鼓励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产品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10%以上,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的给予3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50亿元-100亿元(含)的给予4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占全省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以上的,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1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亿元-1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0亿元-50亿元(含)的给予3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400万元补贴,产品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经第三方依法评估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品占全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10%以上,或占全省同类产品市场份额20%以上。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支持标准

出口规模首次突破10亿美元、5亿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出口规模10亿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一般贸易项下,出口规模满足支持标准相关条件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一)鼓励企业申报首台(套)产品

1支持标准

对认定为国内首台(套)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1000、2000、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30、50、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内首台(套)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1000、2000、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20、30、5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获得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认定2年以内,认定产品累计销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二)鼓励企业竞标示范工程建设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中标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示范工程项目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建设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示范应用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补贴。

2申报条件

中标国家、省、市示范工程项目且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建设具有商业推广价值、能形成规模经营效应的示范应用项目。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

1支持标准

首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的3%补贴,再次申报企业按采购额较上一年度增加部分的5%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名优产品(服务)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我区名优产品(服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法人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四)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对其余参编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贴。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产品标准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对口工作组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确定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为成都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团队,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的企业、对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第一承担单位及参编单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产品的标准严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新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对口工作组的企业;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企业;确定为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企业;为成都高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做出特殊贡献的企业或团队;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接入成都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五)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市名牌产品或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六)鼓励企业参加权威认证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18000)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三:对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四:对获得CNAS认可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五:对产品获得欧洲统一安全认证(CE)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六:对实施CMMI等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认证费70%的补贴,其中CMMI2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CMMI3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CMMI4补贴金额不超过42万,CMMI5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企业与培训机构正式签订合同后可进行第一次申请,按补贴金额的30%给予支持;企业完成认证通过正式评估后可进行第二次申请,按补贴金额的70%给予支持。

支持方向七:对通过GMP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或通过GMP国际(WHO GMP,美国 GMP,欧盟GMP,PIC-S GMP)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18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CNAS等认证认可;产品获得欧洲统一安全认证(CE)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实施CMMI等级认证;通过GMP国际或国家级认证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七)鼓励企业提高信用等级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因申报贷款贴息政策而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自愿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三:对编写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企业,按产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因申报贷款贴息政策而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第三方评级机构应为经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的企业;

支持方向二:自愿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第三方评级机构应为经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并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企业;

支持方向三: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上市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十八)鼓励企业上规入库

1支持标准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其他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其他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十九)鼓励企业壮大规模

1支持标准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领军企业”,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满足支持标准。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二十)鼓励企业止滑回升

1支持标准

对产值下滑的成都高新区大企业大集团和规模重点企业,同比回升突破10%的,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回升比例每突破5%,再给予企业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因产值下滑出库的企业,止滑后重新上规入库和壮大规模,按本细则第十八、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对产值下滑的领军企业止滑回升,按“一企一策”给予补贴。

2申报条件

产值下滑后同比回升突破10%以上的成都高新区大企业大集团和规模重点企业;因产值下滑出库止滑回升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一)鼓励企业增强行业竞争力

1支持标准

对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含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含细分行业)企业成长性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对经第三方权威机构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含细分行业)企业规模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成长性全国前10强、50强、100强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二)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进行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对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被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且交易额小于本企业净资产5倍的小微企业,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被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进行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的并购企业;

支持方向二: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被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且交易额小于本企业净资产5倍的被并购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三)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支持

按照《成都高新区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成高管办〔2012〕14号)实施。

(二十四)帮助企业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另行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二十五)帮助企业获得信贷融资支持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设立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担保基金,帮助轻资产中小微企业获得政策性债权融资产品支持。

支持方向二: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方向三:对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的小微企业,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四:对承担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企业,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中小微企业。

支持方向二:获得一年期(含)以上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已按时支付利息和担保(保险)费,且未发生过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第三方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方向三:同时满足支持方向二申报条件,且满足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增速超过30%的小微企业。

支持方向四:同时满足支持方向二申报条件,且承担国家863支撑计划、新药创制、核高基等国家级重大专项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随时受理

支持方向二、三、四:每年4月、10月

(二十六)鼓励第三方机构依法为企业贷款增信

1支持标准

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为区内中小微企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提供1年期(含)以上担保(保险)的担保(保险)机构。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七)鼓励企业改制上市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以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改制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三: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四:对在美国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主板、伦敦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五:企业自然人股东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用于缓解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扩大资金规模而造成的流动资金压力,改制完成后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自然人股东贴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六:鼓励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七: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以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改制的企业;

支持方向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

支持方向三: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

支持方向四:在美国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主板、伦敦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

支持方向五: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且改制完成的企业;

支持方向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

支持方向七: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八)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鼓励企业通过债务类工具直接融资,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4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融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二: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单户企业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向三:鼓励企业购买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研发中断、技术交易、知识产权保险等),按实际保费支出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完成直接债务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级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且第三方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的企业;

支持方向二: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且第三方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的企业;

支持方向三: 购买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10月

(二十九)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扶持

1支持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省、市项目适当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2、申报条件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3、申报时间

每年4月 、10月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处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处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综合处室汇总政策兑现资金,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办公会审核;

(四)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将办公会审核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五)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定结果,将专项资金计划指标加载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执行效果或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资金到企业,并督促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专项资金的下达与项目进度同步。

(六)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5月之前完成,对本年度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每年11月之前完成。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政策及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政策及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成都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高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政策兑现及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政策兑现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三)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组织政策兑现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企业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成都高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每年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项目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政策所指“规模重点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大企业大集团”指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至100亿元的企业,“领军企业”指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与成都高新区原有政策支持方向相同的政策条款(第一、二、三、八、十、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可追溯到2013年。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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