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履行合同
收购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期限、价格支付股票价款,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交付股票。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收购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目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0%的,为收购失败。
(6)收购结束后的报告及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93条的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之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7)对收购人某些行为的限制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地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后每年购买的该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