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根据上述分析可知,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得到法院的认可,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破产程序中止的法律后果。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一案,债务人经过初步整顿已恢复生产,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3、34、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上述债权人会议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务人青海红岭铁合金厂破产程序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