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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可产生中止破产?(3)

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将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其成员,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决议内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且这部分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而对于内容为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则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就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清偿办法、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减少债务的比例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和通过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其次,对于“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和解协议的后果方面的内容。

所谓破产程序中止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由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而暂时停止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程序的中止实际上是破产程序的暂时停止进行,使债务人暂时受整顿程序的支配和和解协议的约束。如果债务人违背其忠实地不折不扣地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或者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债务人为《破产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对债务人的整顿而宣告其破产,恢复进行暂时停止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恢复后,中止破产程序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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