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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可产生中止破产?(2)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与债务达成和解协议:1.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万元以下的按75%比例清偿,于一九九九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付清;五万元以下的按50%比例于二○○○年元月十一日前付清,个别超过五万元的债权人,若自愿按此比例清偿的,在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按上述比例和时间清偿,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的清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2.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另行协商办理;3.五万元以上的债权按75%的比例于二○○○年底前两次清偿。债务人若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依法宣告破产。

[案情分析]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之前所发生的破产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应否中止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涉案债权人会议的效力如何”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企业申请破产后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企业破产是在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宣告的企业状态。一般情况下,企业宣告破产需要经过如下几个步骤: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处理善后事宜、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报告清算工作、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以及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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