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两次扩围,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条件进一步放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持续升级……2015年,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年支持“双创”减免税3000亿元以上,激活千千万万蕴藏无穷创造力的市场细胞,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中华大地大放异彩。
小微企业减免税近1000亿元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创业就业的主渠道。商事制度改革一年来,新登记企业中90%以上是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占88.3%。为让小微企业站得稳、走好路,近年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围,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受益面覆盖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3万元提升至6万元、10万元,2015年更是两次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减半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跃升至30万元,覆盖所有小型微利企业。
税务部门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号督查”事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2015年全年,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政策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减免税近1000亿元。
与税收政策相配合,税务部门还积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银税合作机制,探索实行纳税信用与信贷信用有机结合、增值应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金融机构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1300多亿元,其中为5.1万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580亿元。
支持科技创新减免税1400多亿元
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科技创新的各个角度、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给予扶持鼓励,含金量很高。
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引领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2015年,31000户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1000多亿元,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00多亿元,合计减免税1300多亿元。
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方面,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是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即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进一步放宽了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的条件,并对生物药品制造等10个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实行了更加优惠的加速折旧政策;三是科技成果转化减免税政策,即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行为,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5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税100多亿元,科技成果转化免征增值税72亿元。
上述两方面促进创新税收政策,2015年共计减免税约1400多亿元。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180多亿元
保障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2015年,税务部门一如既往地落实各项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特惠式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可上浮20%,最高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特定类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浮到5200元)依次扣减应纳税款。
二是鼓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于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可上浮20%,最高9600元),依次扣减应纳税款。对特定类型企业当年新招用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浮到6000元)依次扣减应纳税款。
三是鼓励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四是鼓励残疾人创业就业。个人劳动所得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由各省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另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015年,上述四类特殊就业群体共减免税收180多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