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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合伙人有和不同呢?(1)

1997年1月13日,王某、曾某和钱某共同出资经批准成立了一个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营业期限为三年。营业期限届满后,王某提出解散该公司并提出组织清算,可曾、钱两股东未作答复,于是王某于2000年2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终止该公司,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问题

该公司按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已自然失去法律效力,法院应按民诉法中的一审普通程序受理,将申请人作为原告,其他两股东作为被告按个人合伙纠纷受理呢?还是因该公司没有申请有关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作为股东之一的王某申请终止该公司,应将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照民诉法中有关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裁定受理申请人王某的申请呢?

问题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又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即一百九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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