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要求: 围绕整合资源、 形成共享, 系统构建分级分类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要求, 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 建设完善一批种质资源场。 项目 完成后, 建成水产保种池塘 50 亩以上, 水产种质保存和研究水平、 亲本供应水平和增殖放流苗种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水产原良种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 20% 以上。
2. 建设内 容: 主要包括实验管理用房、 催产和孵化车间、 亲鱼池、后备亲鱼池、隔离检疫池等设施建设; 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生产用仪器设备购置; 配套进排水系统、电力线路、道路等附属工程。
3. 项目 布局及申 报条件: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山 东、 湖北、广东和广西等省( 区) 限报 3 个, 辽宁、 云南、 大连、 江西、 青岛、 河南、湖南和海南等省( 市) 限报 2 个, 其余省( 区、 市) 限报 1 个。 申报品种应为《 国 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 录( 第一批)》( 2007 年 12 月 12 日, 农业部公告第 948 号) 公布的品 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 含) 以 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具备独立法人资质, 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 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 技术依托; 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项目 建设单位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 的, 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项目 原则上要求固 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 生产实验用地需自 有土地或租期 20 年以上的租用土地。
4. 中央投资规模: 每个项目 500 万元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