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建设项目
1. 建设要求: 根据《 国 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 海南) 建设规划( 2015-2025 年)》, 2016 年拟在海南省建设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公共实验服务和执法管理基础设施, 为南繁科研育种工作提供保障。
2. 建设内 容: 包括建设南繁公共试验服务平台、 种子检验检测中心、植物检疫隔离场、染病种苗无害化处理中心等。
3. 项目 布局与申 报条件: 由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 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 建设 6900 万元, 均为中央投资。
( 二) 国家杂交水稻规模化制种基地建设项目
1. 建设要求。 支持制种大县全面加 强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和监管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提升基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 项目 建成后, 亩产良种稳定在 150 公斤以上水平,项目 建设覆盖制种基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 2 万亩。
2. 项目 布局与承担单位。 申 报对象为 农业部认定的国 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 其中, 江苏、湖南、福建各 1 个。 项目 由基地县种子管理机构牵头申报和组织实施。 基地县申 报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各省要在本省国 家级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县中 择优推荐; 二是基地县政府发展制种产业积极性高, 有全县种子基地 建设总体规划( 或实施方案), 内 容要包括县域内 种子基地建设现状、发展建设目 标、 整体建设布局和主要建设内 容、 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导责任制、 责任人和监管要求、 运行管理机制、 配套政策措施等; 三是落实基地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要求项目 法人责任制落实,实施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建设、 运行和监管机制完善, 土建及田 间工程等建设条件满足, 建设内 容及仪器设备选型符合产业发展高标准要求; 四是项目 建设内 容与中 央财政制种大县奖补资金使用内 容不交叉( 获得 2015 年中央财政制种大县奖补资金的县要求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五是可研报告要求附项目 区现状图、 建成效果图及相关企业在项目 区制种情况。
3. 建设内 容。 项目 重点支持制种县实施土地平整、 田 间排灌渠系、 田 间道路、 农田 防护林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 购置相关仪器设备, 实现旱涝保收; 支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检测、 监管等能力建设, 推进基地实现种子生产、质量监管的信息化和可追溯; 支持有条件的制种大县建设种业园区, 完善种子加工、 仓储及物流体系。
4. 中央投资规模。 制种基地中央投资控制在 3000 万元以内 。
( 三) 主要经济及园艺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主要经济及园艺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包括三类: 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 基 地, 一 年 生 作 物 种 苗 繁 育 基 地, 多 年 生 作 物 种 苗 繁 育基地。
1. 一年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 1 ) 建设要求: 主要包括棉花种子繁育基地、 食用菌菌种生产基地等一年生作物的良种繁育基地。 项目 建成后, 棉花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区面积不少于 1000 亩, 食用 菌年原种供应能力 30 万瓶以上。
( 2 ) 建设内 容: 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 因地制宜地设计建设内容。 田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排灌沟渠、 机耕路桥等农田 基础设施; 土建工程重点建设种子( 菌种) 生产所需的基础设施; 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完善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田间作业农机具( 菌种生产机械) 等( 建设内 容不包括成套加工设备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加工内 容)。
( 3 ) 项目 布局和申 报条件: 拟在新疆、 山 东、 河南建设棉花良种繁育基地各 1 个, 在广西、河北、辽宁、山 东建设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各 1 个。 制种企业需按规定具有相应的良种繁育资质, 从事实际生产 3 年以上, 未发生过假劣种子问 题。 其中, 食用菌需具备原种生产许可证, 原 种 繁育还需近 2 年内 菌种 检测 合格率均 在 95% 以上。 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 4 ) 中央投资规模: 每个项目 申报中央投资 500 万元以内 。
2. 一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 1 ) 建设要求: 主要包括甘蔗健康种苗繁育基地。 项目 建成后, 生产能力大幅提升, 生产种苗合格率 95% 以上, 基地面积 1000 亩以上。
( 2 ) 建设内 容: 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 种繁育基地主要包括田间道路、 土壤改良、 排灌渠系等田 间工程及配套机具和设施, 隔离网室、脱毒、检测等仪器设备等。
( 3 ) 项目 布局 和 申 报条件: 甘蔗申 报范围 广 西、 云 南各限一个。 申报甘蔗种苗繁育基地的单位需是能力 突出 的农科院所、 连续两年被评为地区级以上的龙头企业。
( 4 ) 中央投资规模: 甘蔗健康种苗生产用 种繁育基地申 报中央投资 500 万元以内 。
3. 多年生作物种苗繁育基地
( 1 ) 建设要求: 主要是果树种苗( 含砧木) 繁育基地、 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其中 果树种 苗( 含砧木) 繁育基地以 苹果、 柑橘、梨、葡萄为重点, 兼顾地方特色树种包括国家原原种( 一级采穗圃) 培育基地、 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 二级采穗圃) 基地和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 项目 建成后, 果树一级采穗圃 面积 100 亩以上, 二级采穗圃 500 亩以上;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面积 500 亩以上。
( 2 ) 建设内 容: 果树国 家原原种培育基地和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主要是围绕相应的繁育任务, 建设所需的田 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 室、 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设施、 脱毒室、 检测 室等, 并配套相关脱毒检测设备和作业机械。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 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田 间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大棚网室、肥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设施、种苗保鲜库和苗木分级包装场等, 并配套相关作业机械。
( 3 ) 项目 布局和申 报条件: 申 报范围主要考虑以下省区: 苹果为陕西、河北、甘肃; 柑橘类为湖北、福建、广西、四川、江西; 梨为山西、安徽、辽宁; 葡萄为浙江、新疆; 枇杷为江苏; 茶叶为云南、贵州。果树每个省区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 二级采穗圃 ) 基地和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各一个, 茶树无性系种苗基地各一个。 基地须在有关优势区域规划( 或重点区域规划) 确定的重点区域内 。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由从事公益性研究的优势突出 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承担, 果树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由 有运行费用保证的省级科研单位或“ 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承担,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 茶叶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由 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效益好的种苗企业承担。 申 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有较强实力、良好资信和相关种苗繁育资质。 有稳定的生产用地, 果树国家原原种培育基地 100 亩以上; 果树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中母本园( 含砧木) 20-30 亩, 采穗圃( 含砧木) 100 亩以上、繁育圃 400 亩以上;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 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500 亩以上。 承担单位有健全的种苗质量保障体系, 具有完备的内 部种苗质量控制体系, 能保证所生产种苗合格率 95% 以上。
( 4 ) 中央投资规模: 果树国 家原原种培育基地申 报中 央投资 1000 万元以内, 省级原种保存及扩繁基地 800 万元以内,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600 万元以内 。
( 四) 牧草良种扩繁基地项目
( 1 ) 建设要求: 主要建设多 年生优质牧草良种扩繁基地。 项目 建成后, 良种扩繁基地项目 区面积不少于 600 亩。
( 2 ) 建设内 容: 田 间工程重点完善生产区域土地平整改良、 排灌沟渠、 机耕路桥、 机井围栏等农田 基础设施; 土建工程重点建设与草种生产所需的仓储、质检及加工等基础设施; 仪器设备购置重点包括机具、灌溉设备、质检设备、加工储藏设备等。
( 3 ) 项目 布局和申 报条件: 拟在内 蒙古、 四 川、 甘肃、 青海等 7 省( 区) 建设牧草良种扩繁基地各 1 个; 在吉林、江西、广西、新疆各建设 1 个。 制种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按规定具有相应草种繁育的资质, 从事实际草种生产 3 年以上, 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优先安排。 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自 筹资金配套能力 和良好的资产、财务状况, 具有长期稳定和相对集中的生产用地; 近 3 年内 未发生假劣种子问题。
( 4 ) 中央投资规模: 项目 申报中央投资 600 万元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