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决定》反应迅速,行动快捷,譬如,《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制定与发布,巡回法庭的组建与设立,以及其他各项司法改革工作的深化与展开等等。在这种大好形势下,我仅就商事与金融审判工作谈谈我的看法:
商事与金融领域的业务和活动呈现出复杂的专业化样态,较之于传统的民商事业务,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尽管近年来法院在应对和处理此类纠纷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救济供给还远远不能满足权益保护的诉求。
我认为法院在应对上述问题时的反应相对迟钝,态度也趋于保守。建议法院积极介入,保护交易安全,鼓励创新,促进改革,不断提升审判能力。此外,商事与金融纠纷的复杂性必然要求较高的专业审判能力,对此要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内部培训,提升现有队伍的素质;外部引入,不仅包括学者,还包括这些领域的专业律师和实务专业法律人员,充实到各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