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年末,“监管”成为网贷市场的最强音。
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值得关注的是,问题平台数量达1000多家,超过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尤其是12月份,e租宝、大大集团等体量和影响力较大的P2P平台相继爆出风险,一些本该属于“信息中介”性质的P2P平台相继“脱轨”,触碰非法集资和诈骗的法律红线,给势头正旺的P2P行业蒙上阴影。
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18个月整改期:留给P2P行业调整空间
按照《办法》规定,将留给P2P平台18个月的整改期。你我贷副总裁刘瑶认为,这18个月的过渡期,必然会起到正本清源、净化市场空间的作用。同时,这18个月也是监管机构宽容对待P2P市场的体现,符合条件的平台将重新审视自己的定位,部分条件不满足要求的平台,则有充分时间调整细节,提升自身竞争力,也可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害。18个月后的网贷行业,将以全新的姿态面对各方参与者。遵守规则下的有序竞争,也将给予市场更多的合理想象力。
一位网贷协会会员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地方政府对P2P行业的态度明显转变。由于平台涉及落地找项目,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资产端很难推进。“北上广要好一些,其他城市现在控制很紧。政府的顾虑很多,怕引起社会问题。”他表示,更大的影响来自投资人对风险的恐慌,加之网贷行业近两个月来发展不尽如人意,新增投资人数量及增长数据都在缩减。
事实上,继7月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市场一直都在等待细则的落地。按照《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在各方期待下,《办法》终于在2015年接近尾声时公布。今年年初,银监会设立了普惠金融部,并将P2P监管纳入该部门,而这一部门正是《办法》的具体操作者。
刘瑶告诉记者,《办法》的出台有力地震慑了市场,更重要的是,它还抓住了包括资金池、银行存管、信息披露等很多行业痛点,不管是象征意义还是实操层面,都极富含金量。建安金融CEO曹新杰则表示:“《办法》将止行业喧嚣于此。”
之前,不少评论人士认为,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一年,但从这一年的情况来看,2015年更多还是P2P行业监管元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重申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也标志着P2P在司法上被正式承认。至《办法》出台,P2P监管的系统性框架与具体操作内容皆覆盖到位。
跨区域协作监管:挑战与难点同在
在操作上,《办法》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大多数地区的金融办为监管主体,银监会只承担监管规则的制定工作。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不少金融办对P2P“爱恨交加”,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新兴行业,是国家鼓励支持的方向,无疑会对当地金融甚至整个经济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就当下的发展情况而言,金融办还处在“时刻提防行业出现风险”的阶段。
一位金融办相关业务负责人感慨,《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给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他表示,作为落地执行部门,金融办方面目前还处在研讨阶段,结果会在意见征求期内反馈给银监会,现在不方便透露具体细节与意见。不过他告诉记者,此前,各地金融办的主要工作是引导行业合理健康发展、产业聚集发展,在《办法》正式落地之后,金融办才开始正式行使监管职能。
在谈到监管难度时,他表示:“坦率地说,P2P是新生事物,因互联网属性存在着隐蔽、快速等特性,加之跨区域性,监管难度很大。目前,全国都有P2P行业风险案例出现。在市场规范方面,北上广相对比较成熟,也有很多的经验可以分享。”他强调,应该在顶层设计上加强各地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学习。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地区特性,监管也必须加强协作。
另外,《办法》中多次提到“中央数据库”的概念,业内人士评价称,运用这一技术手段,将对过度借款、债权债务信息、征信等环节施以有效监控,在协同监管、跨区域协作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第四十六条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说,在《办法》的基础上,各地将结合不同地域特征与实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更细则化、针对性的监管,避免“一刀切”。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P2P行业现存问题的解决并非《办法》的出台就可以一蹴而就,P2P行业走向正轨还有一段摸索之路。对于正规P2P企业来说,要想实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这条路漫长而艰辛。对于监管部门而言,监管方式与手段需逐步成熟,以此保障行业在创新的同时控制好风险。
维护消费者权益:P2P行业迎来最严信息披露
从已公布的P2P跑路平台情况来看,信息披露不足是风险积聚的成因之一。在e租宝事件中,资金去向成谜、标的质押信息不明、托管清晰度不够等问题,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出借人无法了解平台真实运营状况。
在《办法》中可以发现,信息披露则成为其中的最严条例。虽然强调P2P的信息中介身份,在资本金门槛等方面不设要求,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已接近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具体来看,《办法》要求平台披露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
对此,上述金融办负责人表示,监管层对信息披露一直都特别重视,能够最大程度地警示风险,给“买者自负风险”奠定良好基础。据记者了解,今年6月,上海市政府要求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网贷平台信息披露指引,对主体信息、产品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设置披露专栏。不过,该要求并没有强制实行。
事实上,信息披露也是各机构一直致力去落实的。民贷天下常务副总裁陈挺告诉记者,此前,该平台通过每季度的运营报告定期披露平台的各项运营信息、借款人等关键信息,对于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官方网站随时查询。另外,包括项目名称、类型、项目主要内容介绍、总授信额度、本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情况等诸多信息,都在披露范围内。在他看来,信息披露是P2P平台和其利益相关者相互了解或对话的渠道,也是接受外部评估和监督的必要条件。曹新杰也认为,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于认真开展金融服务的平台而言利好颇多,可以增强出借人信心,有助于吸引资金。不过他也建议,针对不同的资产端,信息披露细则还需进一步明确。
在监管合力引导下,P2P行业将朝着稳定、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除此之外,网贷之家发布《2016年P2P网贷行业展望》,预计2016年网贷行业将呈现洗牌加剧、产品收益率持续下跌、产品类型多元化三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