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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继承”亟须专业法律服务

 企业合伙人和股东立遗嘱涉及企业继承的纠纷,比普通遗产纠纷更复杂

    在未来10年里,中国企业财富传承将是大问题。“企业继承”目前还未被我国法律所规定,而企业合伙人和股东立遗嘱涉及企业继承的纠纷,比普通遗产纠纷更复杂。

 

    一纸遗嘱,如果写不好,家务事也会变成法庭上的“公案”,亲属间的隐私也可能成为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5年前结案的香港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遗产案,就是一个例子。

    2010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龚如心的庞大遗产归华懋慈善基金——这已是因龚如心而起的涉及华懋集团财产的第二宗遗产案。

  

    龚如心案

    成为“反面典型”

    龚如心案透露出一个信息,对于企业的合伙人及股东来说,即使立有遗嘱,也不能避免遗产分配时产生纠纷。

  

    龚如心的丈夫王德辉于1983年4月和1990年4月先后两次被匪徒绑架,并在第二次绑架中下落不明。3年后,龚如心接替王德辉出任华懋集团主席,将集团发展成为香港最大的私营地产公司。但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龚如心与公公王廷歆一直在争夺王德辉的遗产。

    翁媳之间的争夺是因为双方都握有王德辉生前立下的遗嘱,而遗嘱内容大相径庭。

    1960年4月23日,王德辉因肾病立下第一份遗嘱,将财产平分给父亲王廷歆和妻子。1968年3月15日,王怀疑妻子有外遇,重新立遗嘱,财产全部留给父亲。1990年3月12日,王坠马受伤,龚称王在当日另立遗嘱,将遗产全归龚如心所有。仅一个月后,王德辉即下落不明。1997年7月8日,王廷歆要求法院明确宣告儿子死亡,并确认1968年儿子所立的遗嘱。

    2001年8月6日,香港高院宣布王德辉死亡并开审王廷歆、龚如心争产案。

    2002年11月21日,高院裁定王廷歆是王德辉遗产受益人;龚如心提出的1990年遗嘱属伪造。龚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6月28日,高院上诉庭裁定龚如心上诉失败,王廷歆仍是王德辉的遗产受益人。然而,2005年9月16日,香港终审法院5名法官一致推翻原讼庭及上诉庭的裁决,裁定王德辉于1990年3月12日所立的遗嘱为王德辉生前的最后遗嘱,龚如心可保留王德辉估计逾400亿港元的遗产。

    经过这宗香港历史上历时最长的民事诉讼,龚如心成为王德辉的唯一遗产受益人。但是,诉讼付出的代价也很大,据称双方打官司花费的诉讼费高达2亿港元,龚如心更与王廷歆一家断交。

    3年后,龚如心自己的遗嘱也引发纠纷。

    2007年4月3日,龚如心因病逝世。同年4月18日,一名自称陈振聪的男子召开记者会,公布龚如心的遗嘱,内容指定他是龚遗产的唯一受益人。4月25日,华懋慈善基金代表律师行发表声明,称“正式入禀法院,要求确认华懋集团已故主席龚如心于2002年订立的遗嘱,并确认陈振聪声称持有2006年的龚如心遗嘱无效。”

    2009年5月11日,龚如心千亿港元遗产争夺案正式拉开战幔。这场世纪争产案的焦点一是陈振聪持有的“2006年遗嘱”的真伪,二是龚、陈两人的真实关系。为了证明这两点,陈振聪宣称其与龚有长达14年亲密关系,在庭上多次展出两人亲密合照,更不惜多次曝光他与龚如心的“私事”和“私房话”。

    直到2010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商人陈振聪在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嘱认证案中败诉,龚如心的庞大遗产最终拨归华懋慈善基金。

    龚如心案透露出一个信息,对于企业的合伙人及股东来说,即使立有遗嘱,也不能避免遗产分配时产生纠纷。北京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孟妍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这恰恰说明了企业继承与普通继承的不同。企业股东、合伙人立遗嘱,在遗嘱中处分的遗产涉及公司股份时,纯粹以立遗嘱人的意志为转移,实现不了。”

  

    企业继承

    有“实”无“名”

    “股东份额内的财产利益怎么计算,是否必须经过评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什么标准进行?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股东、合伙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涉及企业合伙人权益和公司股份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在学界被统称为“企业继承”,这是一个学理性概念,目前没有出现在我国商事和民事法律中。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付忠文律师,早在2012年就已开始关注到企业财富传承的问题。他发现,如果将公司股权作为遗产的一种形式进行遗嘱处分,继承纠纷既表现在继承人与企业的关系上,也表现在继承人内部关系上,比普通遗产纠纷更复杂。

    付忠文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有限公司的股东去世了,他的继承人能不能接替他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是一个家庭内部能决定的事情,还要看企业其他合伙人是否同意、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的、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无限合伙人、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因为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是基于人格身份的权利,合伙人、股东之间强调的是与特定人的合作即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个人去世了,这种基于身份的关系并不是当然地延续下去。”

    这种比单纯财产继承更复杂的资格继承,可能导致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得不到企业其他合伙人、股东认可而发生诉讼。

    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孟妍遇到过这样的案例,公司的某股东在病入膏肓后立下遗嘱,将自己在企业的股份权益指定给继承人,但与此同时,公司则召开股东大会将该股东除名,或者通过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拒绝承认遗嘱对企业的处分。如果再加上多个继承人之间就遗嘱内容争执不下,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股东更不可能认可这种继承。

    由于继承法没有对“企业继承”进行规定,这类纠纷目前依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商事法律进行审理。《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80条和《公司法》第75条对于合伙人或者公司股东死亡后,产生新的合伙人、股东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死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或者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孟妍介绍说,这类纠纷通常协商解决,其中一个方案就是继承人放弃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其他股东补偿其份额内的财产利益。然而,这又产生了新问题。“股东份额内的财产利益怎么计算,是否必须经过评估?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什么标准进行?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付忠文律师也对这种情况下评估企业财产有疑虑。他说:“设备折旧率只能是一个大概的估算,不精准;企业资产中应收账款怎么评估、账外账怎么处理;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有的股东对企业而言最大的价值是其声誉、个人专项技能、人脉资源等无形资产,这个价值怎么评估?”

    除了评估公司资产,还有一些问题也是目前无法“按图索骥”的。孟妍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去世的公司股东恰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与他指定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认前,谁来代表公司应诉?纠纷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先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开庭审理纠纷。

    对于“企业继承”遇到的法律尴尬,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屈茂辉分析说,现代法律讲的“继承”以具有相关身份关系为依托,是一种特殊财产权。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方式上看,遗产范围以列举性和概括性相结合。

    目前,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财产类型不断出现,继承法修改应对该财产权利、虚拟资产等财产类别予以特别关注,需予以列出实现继承法与其他民事法规的衔接。

 

    专业法律服务

    避免纠纷

    除企业掌门人提高“提前安排”的意识外,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在发展。企业继承涉及民事、商事和诉讼法等众多法律法规,比普通遗产继承更复杂。

  

    被《福布斯》估计其个人净资产达70亿美元的美国苹果公司前行政总裁斯蒂文·乔布斯,早在2009年3月就立遗嘱以生前信托方式将多处房产交给信托机构保管,并对他婚前与前女友生下的女儿的抚养费做了安排。得益于这份专业而有效的遗嘱,乔布斯辞世后没有爆出遗产纠纷。

    企业财富如何平稳继承并增值是当今中国需要考虑的课题。

    2014年7月8日,中国民营企业联合会会长保育钧在“中国企业家族财富保全与传承论坛”上说,中国的民营企业总数已经达到了300多万家,其中家族企业的比例超过了80%。富一代年龄在60—70岁左右,在接下来的10年里,企业财富传承将是大问题。

    付忠文现任隆安私人财富规划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他发现与10年前相比,公民立遗嘱处分财产的意识大幅提高,更多的人认识到生前订立遗嘱的必要性,但很大一部分遗嘱内容是格式化的,并没有最大程度避免纠纷。比如公司股东的遗嘱内容不能与公司章程冲突,但很多公司的章程采用了格式范本,其中没有对股东遗嘱作出规定,这是日后引发纠纷的隐患。

    付忠文认为,很多企业应在矛盾纠纷发生前寻找法律支持预防法律纠纷,完善各种法律文件,而非纠纷出现后找律师解决,比如公司订立章程时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有关股东去世后的继承问题、去世股东的股权等等。

    除企业掌门人提高“提前安排”的意识外,专业的法律服务也在发展。企业继承涉及民事、商事和诉讼法等众多法律法规,比普通遗产继承更复杂。可以预见,“私人律师”将更广泛参与协助立遗嘱人安排遗产,对涉及企业合伙人、对企业继承的法律服务将率先从“格式化”转向“定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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