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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所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是犯罪

        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都是犯罪行为。

原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两条中身份证件的范围在表述上应当一致,并包括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以上两条中的证件统一规定为“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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