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作上述修改。
原草案第二十八条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作了修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的身心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作上述修改。